在线答疑:拒收未经竣工验收商品房不违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4:34:43 183 人看过

发表于2006-07-1314:09:36

在线律师:萧虹(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宗先生:我们购买了苏州某小区的商品房,几天前收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我们要求开发商出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说还没拿到,但房子已通过了设计、监理等单位的验收。而我们在查验房子时发现房子存在地面、墙面裂缝等质量问题,我们为此拒绝收房,可开发商说我们不收房就是违约。

萧律师:你们拒绝接受未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并不构成违约。因为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不具备交房条件,不得交付。如果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房屋仍然不具备交房条件,则开发商构成违约。按规定,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商品房才具备交房条件:

1、通过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天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由此可见,工程仅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4家单位验收是不够的,还必须要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才能初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2、通过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的商品房综合验收并取得证明文件。综合验收是为了检验商品房是否符合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才能得以入市交易。

3、符合购房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比如装修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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