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的仲裁流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9:56:21 499 人看过

一、建设工程纠纷的仲裁流程

仲裁程序分为受理、组庭、开庭、裁决四个阶段。

1、受理阶段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

2、组庭阶段。

3、开庭审理阶段。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

审查证明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仲裁主体资格、资质的证据

1、主体资格

(1)当事人应提交登记资料: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2)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2、主体资质

(1)如建设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2)施工单位应提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专业施工资质证书、进津施工许可证明。

3、特殊适格当事人

(1)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

(2)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

(3)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以发包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突破了合同当事人相对性原则)。

三、工程司法鉴定

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或造价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申请鉴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5、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推翻的。

但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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