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开几次庭,其注意事项是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09:34:17 427 人看过

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开几次庭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开几次庭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也就是对于同一案件,通常经由一审和二审就终局了。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单独一审只开一次庭即可定案。开庭审理的时间长短或者天数根据具体案件而不同。

法律对民事诉讼案件开几次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只要案件审理需要,法院可以开庭数次,法律只对审限有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财产损害赔偿的注意事项

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坚持客观标准。对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确定,不能采用刑事责任的确定方法。

2.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赔偿合理损失。在实行全部赔偿原则的时候,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予以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合理的。不合理的损失不应赔偿。

三、如何确定财产损害赔偿

可以根据以下内容确定:

1.财产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

4.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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