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全文】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9号)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长李海涛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拆迁办是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搬迁期限,根据项目性质以拆迁公告为准。
第五条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六条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执行下列标准。
回迁安置房屋设定以下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
(一)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房屋;
(二)原房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房屋;
(三)原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
(四)原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
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收取超面积安置费,还要增加面积的,按市场价格购买;
(五)原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上的,双方协商处理。
第七条拆迁无合法证照房屋,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建筑年限在10年以上、符合住房标准、墙体厚度在0.37米以上,具备取暖、生活起居条件的独立房屋、独立户,又无其他住处,房屋所有人是本村村民,有正式户口,并有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
(二)房屋所有人不是本村村民没有宅基地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2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被拆迁人在上靠面积后,还要求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三)与主房连体接棚搭厦用做车库,或具备居住条件并用于居住的,按3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加入主房面积安置。
第八条被拆迁营业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营业用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营业,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凭证,正在经营中;
(二)营业用房按原房建筑面积安置,回迁安置建筑面积少于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三)营业用房回迁时无法安置营业用房的,可按1:1.2比例安置居住用房。
(四)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住宅,但用于营业且正在营业中,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的,可参照营业用房安置。一户房屋分别用于居住和营业的,以居住和营业各自实际面积为准,分别按住宅房屋和营业用房安置。
第九条集中安置新建楼房的,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收任何差价。附属物不予补偿,否则应缴纳安置房屋与原房屋商品价差。
集中安置新建庭院式平房或给予货币补偿的,附属物按新建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十条对超过搬迁期限,拒不搬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房屋产权所有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迁。
第十一条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属农民身份的,享受棚户区政策,安置的房屋在产权交易时限上可依法适当放宽,取得有效的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
-
佳木斯市房地产管理局、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镇房地产仲裁暂行办法》的通知
85人看过
-
佳木斯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规定
450人看过
-
佳木斯市土地储备制度暂行规定
496人看过
-
佳木斯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监管办法
473人看过
-
集体土地拆迁规定暂行管理办法
253人看过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489人看过
-
城市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如何补偿北京在线咨询 2022-01-29城市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补偿范围:(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搬迁奖励。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应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
-
佳木斯市佳木斯市县郊区哪里可以处理违章?河南在线咨询 2021-10-06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驾照年审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什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28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
-
太和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办法是怎样的?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14根据《太和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经县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正式对外发布。该办法是在2013年3月出台的《太和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基础上,充分借鉴周边市县区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经验做法,并结合我县当前工作实际进行修改完善。对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部门职责、程序、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同时严明了纪律要求,违法建设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