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行使的方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1:07:35 106 人看过

1.裁判上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上行使,而不能够通过裁判外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另外,就裁判上行为而言,应当是以诉的形式行使,而不能以抗辩的形式来行使。之所以要求以诉讼的形式行使,是因为是否构成诈害行为不易判断,且债权人撤销权对于第三人利害关系重大。

2.撤销权诉讼(1)性质。撤销权诉讼的性质,因对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而不同,已如前述。以下重点分析折衷说与责任说:根据折衷说,撤销权诉讼为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的结合,就其撤销债务人与受益人间之行为而言,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就其可以请求受益人将利益返还于债务人而言,又属给付之诉的性质。如仅依形成之诉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即可达到增加债务人共同担保的目的(尚未移转财产场合),便不再需要同时提起给付之诉。依责任说,无需实际取回财产,因而也就不需要借助于给付之诉,为了实现责任关系,只需要对受益人或转得人提起撤销权诉讼,该诉讼性质上为强制执行容忍诉讼,或称责任诉讼。(2)当事人。撤销权诉讼的原告为债权人,连带债权场合,所有的债权人可作为共同原告主张撤销权,也可由其中的一个债权人作为原告。诉讼的被告因对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的主张,即使在同一类见解内部,认识也有分歧。就折衷说而言,台湾地区的折衷说认为,应区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债权人主张撤销权的形成效果即可以达到保全的目的,则分别债务人所为行为是单独行为抑或契约行为,以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如果兼请求返还利益,则以受益人或转得人为被告。例如在债务人免除受益人的债务场合,就债务人免除受益人债务的行为而言,以该债务人为被告,就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而言,当以受益人为被告。就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而言,其行为的撤销,以债务人及受益人为被告,请求返还利益则以受益人为被告。如果债务人尚未履行其因有偿行为所负债务,则债权人主张撤销权的形成效果即足,无需同时请求返还利益。反之,受益人若将取得的利益移转与转得人,债权人也可以恶意的转得人为被告,请求返还利益。对于善意转得人,则不得行使撤销权,但仍不妨对其前手受益人或恶意转得人请求替补赔偿。(49)就实务而言,在台湾地区,究采形成权说抑或折衷说,判例意旨尚未明朗,惟其不采请求权说,则可确定。(50)在日本的折衷说上,并不以债务人为被告人,而是由债权人对受益人或转得人主张权利,由债权人任意选择以哪个为被告。在我国大陆作为通说的折衷说上,当债务人的行为属单独行为时,应当以该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与第三人通过合同已经移转财产时,原则上应以债务人与第三人为被告;若财产尚未移转时,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在给付之诉涉及受益人时,受益人也是被告。就责任说而言,认为不需要以债务人为被告,可作为被告的是受益人或者转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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