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物证与书证的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3 15:21:26 484 人看过

一、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仅应用广泛,而且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例如可以提供线索,确定侦查方向,有时借助物证能够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可以借助物证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敦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代罪行等。

二、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在理解书证的概念时,应当充分注意到,现代先进技术为人们相互之间的往来所提供的手段越来越丰富,诚如人们一般了解的,书证的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以是图表或其他可识别符号;形成书证的惯常工具是纸和笔,但并不拘泥于此。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如果一个物体同时要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就既是书证也是物证。例如,发案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鉴定是否为被害人本人所写,则为物证。这在理论上有时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由于书证都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而且大多是在诉讼开始前就已形成,所以一经收集并查证属实,就可以比较直观地证明案件中的一定事实,在诉讼证明中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有些书证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性质,被告人等的作案动机和目的;可以揭穿犯罪分子的狡辨和虚假的供述;可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在处理涉及经济类犯罪的诉讼中,可以说,书证是不可缺少的证据。

[相关法条]:

第42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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