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问题研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1:42:47 281 人看过

一、问题的提出

:被告人张某某在入室盗窃过程中,发现受害人徐某某家中有大量现金财产,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受害人徐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张某某以此为威胁,以短信的形式向受害人徐某某索要160万元,否则举报其有巨额财产。后因徐某某不予理睬,张某某主动将索要金额降为30万元,受害人徐某某仍不予理睬。张某某于是将用于发短信的手机卡丢弃,随后向有关部门检举了徐某某。

理论上对于犯罪未遂和的区别已经形成定论,即看是否是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行为。但什么是自动停止,区分自动停止与非自动停止的标准仍然存在分歧。认识的不同就会在实践中产生不同的看法。关于案例中张某某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未遂状态还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中止状态,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的中止犯。理由是张某某先向徐某某索要人民币160万元,后又改为索要人民币30万元,因徐某某未有回信等原因,张某某主观上放弃向徐某某索要钱财,客观上将用于给徐某某发送短信的手机卡丢弃,因此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且没有造成损害,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犯。理由是张某某先向徐某某勒索160万元,在徐某某未予理睬的情况下将索要金额降为30万元,在徐某某仍不予理睬的情况下,张某某才将手机卡销毁的。应该认为由于徐某某不予理睬的行为,使得张某某认定敲诈勒索无望才毁了用于作案的手机卡等,是出于无奈,不属于主动放弃,而且其后来举报徐某某的行为也可以看出其对徐某某的不满,符合犯罪未遂的条件,因此应认为是犯罪未遂。

二、二者理论区分的分析

为了考察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我们先看以下各国立法对于二者的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犯罪中止不做单独区分,一般也作为犯罪未遂处理。但作为例外,在美国的有些州,非因外界障碍导致的犯罪未完成,可以作为被告人无罪或者减轻其刑罚的辩护理由,这可以视为法律对待犯罪中止较之犯罪未遂宽容的例子。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严格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并在处罚上区别对待。如日本第4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意大利刑法典第56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分别规定:未遂犯处罚之程度如下,法定刑为时,未遂犯应处12年以上;其他情形,以依本刑减轻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处罚之,如果犯罪人自愿中止行为,只有当以完成的行为本身构成其他犯罪时,才处以该行为规定的刑罚,如果自愿阻止结果的发生,仅处以犯罪未遂规定的刑罚并减轻三分之一至一半。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显然,我国刑法也同许多国家的刑法一样,对未遂犯和中止犯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从宽;对中止犯,是应当从宽。并且从宽的内容也差异极大,中止犯至少可以得到减轻的待遇,而未遂犯却是原则上至多得到减轻的待遇。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各国都对犯罪中止规定了较之犯罪未遂宽的多的处罚原则。同样是没有到达行为人事先设想的犯罪目标,从造成后果上看有些情况下犯罪中止甚至不比犯罪未遂轻,法律为何对二者的评价有如此大的差?这当然就是因为二者的区别,即是否是自动停止。这点区别产生了对处罚原则的差别有影响的两方面,一是心理状况及对继续实施犯罪的态度不同,二是立法对二者的态度不同。

从心理状态来说,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比较上述两条可以看出,未实施终了的犯罪中止对于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持否定态度,实施终了而采取补救措施的犯罪中止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法益遭到损害违背其意图;犯罪未遂则是积极的追求完成犯罪和犯罪结果的出现,法益的损害正是其追求的结果。道义责任论认为,行为人的意志至少是在一定程度上自由的,既然行为人在能够选择合法行为的情况下,选择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在犯罪中止的场合下,显然行为人的意志及时回到了社会认可的道路上来,主观恶性明显减轻,这必然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其道义责任;反观犯罪未遂,虽然行为人遇到外界因素的制约,未能实现其设想的犯罪意图,但犯罪人追求犯罪的意志和态度并未改变,主观恶性没有变化,因此其应该承担的道义责任与犯罪既遂相同,并未因犯罪结果未出现而有所减轻。

从立法对二者的态度来说,虽然对于犯罪未遂也规定了一定的从宽情节,但这主要是基于从犯罪的结果较犯罪既遂轻的角度考虑。犯罪未遂是由于行为人不能控制的因素导致,因此从立法的角度来说,不可能通过从轻处罚等措施对行为人产生作用,所以立法对犯罪未遂谈不上鼓励,只是对造成后果较轻的客观事实的一种认可而已。与之相反,犯罪中止是行为人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或者主动阻止犯罪结果出现,完全受行为人的主观因素的制约,可以由行为人支配,这使立法上对其加以影响,使更多向既遂方向发展的犯罪转化为中止成为可能。所以,法律对犯罪中止规定的从宽情节正是为了鼓励更多的行为人弃恶从善,悬崖勒马。行为人犯罪意图消失,通过刑罚对其进行特殊预防就失去了意义;如果中止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则一般预防也不再必要。可以概括地说,站在立法者的角度来说,犯罪中止具有值得鼓励的价值,而犯罪未遂不具有值得鼓励的价值。

三、实践中的区分方法

如上文所述,虽然理论上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没有异议,但具体到一些案例仍会有分歧产生。在实践中,分析是属于中止还是未遂,可以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考察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另一方面考察行为人有无值得立法鼓励的情形。

1、行为人的心理状态方面

犯罪中止的主观愿望可以概括为能为而不愿继续为。在犯罪中止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可以顺利地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或者任由其先前行为导致的事实状态发展下去就可以达到犯罪目的,但是行为人出于某种考虑而主动放弃了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积极主动地采取相关的措施有效阻止了符合原来犯罪意图的犯罪结果的发生。值得探讨的是如果行为人认为可以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而客观情况是无法继续实施,或者继续实施也难以达到犯罪意图的情况下,行为人选择了停止行为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比如,甲持枪于某晚秘密潜入乙的住处,计划杀死乙。甲第一枪未打中乙,在开第二枪前,因怜悯乙的家人而放弃了杀人意图。但事实上,当时甲的枪里已经没有子弹了。之所以将犯罪中止列为法定的从宽情节,主要是考虑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减轻。至于行为人主观上关于犯罪行为可以继续实施的判断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不影响其主观恶性的减轻。也就是说,即使由于客观情况的巧合,行为人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继续实施也不能达到犯罪意图,但行为人认为能够继续实施却仍选择了放弃,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04: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犯罪中止相关文章
  • 12周岁犯罪者的法律问题研究
    12周岁犯法不会负法律责任。12周岁犯罪,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根据相关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仍应追究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实施犯罪行为,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受刑罚处罚,但应责令其法定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公民年满12周岁方可驾驶什么车一、公民年满12周岁方可驾驶什么车1、公民年满12周岁可驾驶自行车和三轮车,且上路最好有监护人陪同;另外,低于12周岁的儿童驾驶的自行车,属于童车,而且童车禁止上路行驶,只能在园内驾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
    2023-07-11
    193人看过
  • 寻衅滋事罪共犯认定问题研究
    一、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的组织形式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存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与犯罪集团等两种组织形式。刑法第26条明确了犯罪集团的概念,即“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1984年6月15日发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了刑事犯罪集团的基本特征:(一)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二)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三)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纠集开始时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四)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五)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在涉及共同犯罪的媒体报道中,不时出现犯罪团伙的概念。有人认为犯罪团伙一般是指三人以上纠合型的组织程度比较松散的犯罪组织,
    2023-04-28
    286人看过
  • 犯罪集团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这是立法上首次以刑法法典刑法规定集团的概念及构成条件。根据这一规定构成盗窃犯罪集团必须具备如下特征:1、犯罪主体的多数性。盗窃犯罪集团的成立,其成员至少要达到三人以上。二人盗窃不能够成盗窃集团。从司法实践中看。盗窃犯罪集团一般少则三、五人,七、八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2.犯罪目的的明确性。犯罪集团都是为了实施一种或多种犯罪目的而建立的。盗窃犯罪集团则是为了窃取财物而成立的。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也有的盗窃犯罪集团兼施多种犯罪的,如有的盗窃集团同时又兼施抢劫、诈骗等多种犯罪,构成盗窃、抢劫、诈骗等多种性质的综合犯罪集团。3.犯罪形式具有组织性。盗窃犯罪集团是一种有组织的共同犯罪。这种组织性表现为,在盗窃集团内部有一个较为严密和完整的组织体系,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和一般成员,首要分子与一般成员之间存在领导
    2023-06-11
    280人看过
  • 一人公司犯罪主体问题研究
    在我国以往的法律规定中,是不承认一人公司的法人资格的。我国的新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生效,对一人公司作了特别规定。随着该法的颁布实施,一人公司无论在商事领域还是在刑事领域,都出现了新的问题。在刑事领域,一人公司犯罪中如何区分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显得尤其重要,故笔者就一人公司犯罪主体问题谈点粗浅认识。一、一人公司的概念及分类一人公司,顾名思义是指股东仅有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者所有股份的公司。广义上的一人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我国新公司法仅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本文所指一人公司仅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一人公司而言,有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上的一人公司之分。形式上的一人公司是指无论形式上和实质上,公司的出资额仅为一个股东持有;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形式上公司的股东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股东”只是为了真正股东的利益而持
    2023-06-11
    269人看过
  • 股票、期货受贿犯罪问题研究
    --对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不同看法【正文】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当前司法实践中10类新型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作了认定,其中有2类都与股票、证券受贿犯罪有关。笔者根据《意见》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情况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干股的认定所谓“干股”,是指持股人未实际出资而获得的股份。未实际出资而获得股份的原因有多种,有的是通过继承而获得,有的是通过赠送而获得,有的是通过受贿而获得。显然,前两种的取得方式是合法的,后一种则是非法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干股问题,正是指的后一种。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
    2023-06-11
    152人看过
  • 业务过失犯罪处罚问题研究
    【摘要】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福祉的同时,也使得生产、交通、建筑等高风险领域中过失犯罪的发生率持续上升。为保障社会安全,适应惩治和防范业务过失犯罪的需要,应加重我国刑法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彻底改变刑法对该类犯罪的处罚轻于普通过失犯罪的普遍现象;适当增加业务过失危险犯;改变多数业务过失犯罪法定刑刑种设置的单一性,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关键词】业务过失犯罪;刑罚强度;刑种配置;业务过失危险犯一、中外刑法规定之比较分析(一)国内外刑法关于业务过失犯罪处罚的规定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业务过失犯罪案件呈激增态势,因此,世界多数国家都对这类犯罪做出了不同于一般过失犯罪的规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模式是先规定普通过失犯罪及其刑罚,然后进一步规定因业务上的过失造成同样结果者加重处罚。例如,日本刑法第129条第1项规定:“过失致使火车、电车或者船舶的交通发生危险,或者致使火车、电车颠覆或者破坏,或
    2023-06-03
    468人看过
  • 犯罪未遂和中止的关系研究
    犯罪未遂和中止是不能同时存在的。根据《刑法》对于犯罪未遂和中止的定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联系(一)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相同点1、时空范围有重合之处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均可存在于着手实行行为之后犯罪既遂结果发生之前这一时空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中止,虽然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讲,既可以发生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后(实行阶段和实行后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尚未着手实行犯罪以前(预备阶段),但实践中犯罪中止主要还是发生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后。那么,实行阶段和实行后阶段的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在时空范围上则完全重合。2、犯行均未至既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客观上均是在故意犯罪的过程中停顿下来而未将犯罪进行到底,
    2023-07-06
    447人看过
  •  绑架罪定罪问题研究
    在绑架罪案件中, 如果犯罪嫌疑人故意杀害受害者, 或者在绑架过程中又对受害者进行了抢劫, 或者在绑架受害者的过程中, 对受害者进行了敲诈勒索并偷盗了婴儿, 这些行为都将被视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 会受到相应的刑罚。在绑架罪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故意杀害受害者,或者在绑架过程中又对受害者进行了抢劫,或者在绑架受害者的过程中,对受害者进行了敲诈勒索并偷盗了婴儿,这些行为都将被视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会受到相应的刑罚。 结 合 犯 认 定回复短文:根据素材中提到的问题,提炼出以下内容:在考虑刑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时,需要遵守刑法总则一般量刑原则的指导与约束。但同时,需要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进行区别对待,并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法定的处罚情节时,注意同时引用相关的条款。因此,在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等。同时,也需要注意不同罪名的法定
    2023-09-16
    186人看过
  • 过失犯罪定罪和量刑的问题研究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本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但由于粗心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预见到了,自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刑法中规定的过失犯罪有: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比如甲在人流量大的路上驾驶汽车,仍然以较高车速驾驶,一人被撞并死亡,甲涉嫌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的特征与形式是什么(1)过失犯罪的形式:1、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2、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2)过失犯罪的特征:1、在客观上已经发生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2、主观上存在过失。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最主要的是根据案件的具体体现,认真查明和分析行为人的年龄、教育程度、专门知识、工作
    2023-07-01
    456人看过
  • 牵连犯的处罚问题研究
    牵连犯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一直存在争论,特别是牵连犯的处罚问题,更。所谓牵连犯是牵连犯的处罚问题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理论上则众说纷纭,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标准也不统一。牵连犯的处罚问题,也就是对牵连犯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通说认为,对牵连犯的处罚主张以从一重罪处罚,亦即在处理时按牵连犯数罪中的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由以往普遍坚持通说——从一重处断原则,发展到各种处断原则的观点争鸣,并进而演变为关于牵连犯概念的存废之争。一、现有牵连犯处罚原则的理论观点概览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观点,主要有四种:从一重处断说、数罪并罚说、从一重处断和数罪并罚择一说(或称双重处断原则说)、统一实行从一重重处断说。1、从一重处断原则。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
    2023-06-11
    320人看过
  • 精神病人犯罪问题的研究与探讨
    精神病杀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病情程度来决定。完全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但监护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未发病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精神病杀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病情程度来决定。如果是完全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就是长期处于发病状态,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但是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也称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杀人时如果处于未发病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歇精神病杀人了怎么定罪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在犯病时犯故意杀人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家人应当负民事的赔偿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
    2023-06-30
    200人看过
  • 防止债务问题恶化:最新研究
    解决债务纠纷应注意的问题有:1、注意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2、注意担保期。一般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3、起诉债务纠纷,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权利必须在申请期限内行使。应怎样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债权债务纠纷那么到底什么样债权债务纠纷利用仲裁的解决方式更有效和便捷呢?那就是合同纠纷等,相关到当事人财产利益的纠纷。对于这些纠纷使用仲裁的方法会更为公正和提升效率,大大缩减了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时间和成本。那么又需要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针对债权债务纠纷可以采取仲裁的方法来解决呢?仲裁不是随便一方提出来想要仲裁就能顺利的按照仲裁的程序来处理债权债务纠纷的。不论是什么样的合同都是经过双方的一致意见所达成的,这里同样也包含了仲裁协议。也就是说如果想利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那么就必须有仲裁的协议。两方当事人就仲裁在合同
    2023-07-13
    197人看过
  • 跨国有组织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跨国有组织犯罪,是犯罪发展进程中必然出现的一种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犯罪类型。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交通通讯的日益发达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变化。跨国有组织犯罪在这一大形势下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同时也对各国及国际社会的稳定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威胁。《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国际社会与该种严重危害各国利益的犯罪进行斗争的一个里程碑,我国于2003年9月加入了该公约。本文从国际刑法学的角度,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犯罪现状、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进行概述,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公约提出一些应对的策略,力求为我国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尽一些绵薄之力。本文的第一部分,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犯罪现状、立法现状、司法现状进行了概览和分析。笔者认为,跨国有组织犯罪是由三人或多人组成的、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有组织结构的犯罪集团,以获取经济利益为最终目的,而实施的行为或结果涉及两
    2023-06-11
    422人看过
  • 渎职罪前提罪问题研究
    法律综合知识
    渎职罪中有6种犯罪的构成要素包含某种前提罪或原案(与这些前提罪或原案相对应,渎职罪本身可称为本案)。具体而言:(1)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构成中包括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徇私枉法罪中行为人的包庇对象是有罪的人;(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2条),以存在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为对象要素;(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406条),以被诈骗作为构成结果;(4)放纵走私罪(刑法第411条),以走私行为为渎职的对象;(5)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第414条),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为渎职的对象;(6)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第417条),以犯罪分子为渎职的对象。可见,有的前提罪或原案是作为渎职行为的对象,有的则是作为渎职行为的结果。值得研究的是,这些前提罪或原案作为本案的认定根据,
    2023-06-07
    128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中止构成犯罪,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更多>

    #犯罪中止
    相关咨询
    • 职务犯罪问题研究二有哪些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4-07
      我国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数量出现明显增长趋势。一系列法官职务犯罪案件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这些案件在社会环境、职业身份、构成罪名等方面表现出惊人的规律性。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种客观现象。导致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影响因素呈现多元化趋势,市场经济的逐利特性对司法人员脆弱的法律信仰和职业伦理形成严重冲击,司法权运行受制于其他权力因素导致司法权行政化、形式化的趋势越来越严
    • 中的添附物问题研究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 罪犯减刑假释问题研究罪犯减刑假释问题有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29
      从刑法、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的规定以及实际运作来看,罪犯减刑假释问题研究存在以下问题: (一)刑法中“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规定操作性不强。我国现行减刑制度规定的减刑实质条件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或者重大立功。其中,立功和重大立功法律规定明确,比较容易把握。而适用最广泛的条件“确有悔改表现”则存在不易把握的弊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确有悔改表现”进
    • 毒品犯罪侦查研究存在什么问题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6-10
      1。缺少从系统论的角度对毒品问题以及打击毒品犯罪问题进行关系研究,无论是从控制毒品蔓延的角度,还是从打击毒品犯罪的角度,都是孤立的研究,相互之间缺少联系。基于此所提出的打击毒品犯罪的建议与政策往往具有片面性,表面上看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但在实践中却无法令人满意。片面的研究不足以揭示毒品及其犯罪问题深层次和根本性的原因,这也是毒品犯罪得不到有效侦查和控制的根本症结所在。 2。毒品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
    • 工伤赔偿程序问题研究的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03
      事故发生后,受伤职工应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赔偿的第一步。 为切实实现劳动者的工伤救济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赔偿的第一步,也是工伤保险赔偿必经之路,只有对职工伤害性质予以依法认定之后,才可能出现“工伤”赔偿问题。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申请对工伤性质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工伤认定权归属于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行政部门才具有工伤性质的决定权,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