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办法》适用哪些范围?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是指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给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是指,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问:《办法》中规定的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是什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征地单位的责任是什么?
答: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涉及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合法权益,涉及首都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需要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也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
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
(1)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
制定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
依法审查、报批建设征地材料。
对征地补偿费进行监管。
监督指导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的征地补偿具体工作。
(2)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
依法审核征地单位申报的建设用地材料。
依法组织编制建设用地呈报材料。
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履行了民主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是否履行民主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听取农村村民意见。
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拟定征用土地方案。
2、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非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险管理:
依法为转非劳动力建立三险。
为转非劳动力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服务。
转非劳动力就业登记及失业管理。
3、民政部门负责超转人员管理:
依法接受征地超转人员,并负责征地超转人员的生活问题。
4、公安部门:
依法为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农转非手续。
5、农村工作部门:
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实施管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征地补偿安置等重大事项是否依法履行民主程序、是否依法使用征地补偿费。
6、各区、县人民政府:
依法审核区县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征用土地方案。
依法进行征地公告。
监督管理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依法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依法使用征地补偿费。
7、乡镇人民政府:
依法协助办理征地报批手续。
依法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依法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和征地补偿费使用。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
依法与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就协议主要内容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形成书面决议。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将形成的书面决议向农村村民公示。
依法公开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自征地公告之日起60日内确定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转非劳动力、超转人员名单,向农村村民公示,并分别报区、县公安、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
依法实行非货币补偿的,应当保证转非劳动力和超转人员安置补偿所需费用。
9、征地单位:
依法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涉及青苗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向所有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
依法协助办理征地补偿安置事宜。
依法用地。
问:《办法》中规定的公开原则和依法协商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1、公开原则:征用土地必须坚持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保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建立公共参与、公开查询、听取意见等途径,规范征地行为,加强全社会对征地过程的监督。
主要体现在: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公开,具体项目征地补偿费公开,征地补偿费使用公开;实行征地公告,征地程序公开,征地农转非、农转非劳动力、超转人员名单公开。
2、依法协商: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赖以长期生存的财产。征地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的过程,如果农民得不到妥善的安置,就会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征地时,农民应当享有与征地单位就征地补偿费协商的权利。《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中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征地单位应当在不低于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签订书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中对征地补偿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1、《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在《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费用合并称为征地补偿费。
2、具体用地项目的征地补偿费标准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单位依法协商确定的协议为准,但不得低于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
3、征地补偿费依法优先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费、三险费用及超转人员安置费用等人员安置费用后,其余部分作为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农村村民生产生活。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与征地单位协商征地补偿费时,可以约定采取货币补偿和非货币补偿方式。非货币补偿的补偿额也不得低于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
问:征地补偿费为什么要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
答:1、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是妥善解决征地农民安置的需要。是解决三农问题、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的具体体现。
2、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是征地工作的实际要求。近年来,北京市征地数量逐年上升,涉及到200多个乡镇2000多个村,近90万农民的切实利益,原来的征地补偿形式和征地农民安置办法难以适应现在征地工作的要求。
3、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是征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征地制度改革明确提出结合被征土地的用途、区位、质量、供求关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按区片确定土地补偿标准,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也都按此原则公布土地补偿标准,妥善解决了征地以及征地农民安置难的问题,保护了农民利益,减少了农村农民的社会矛盾。
4、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是维护农民合法利益的需要,能够解决征地后农民的长远生计。征地补偿最低标准是征地补偿的最低线,是保证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保证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和就业费用的最低线。无论是非经营性用地如道路、市政公益事业等征地或是经营性用地如房地产、工业、商业等征地都不得低于该标准。具体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单位依法协商的征地补偿为准。
5、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可以解决征地补偿费偏低的问题。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按北京市2003年耕地平均年产值942元/亩测算,征用耕地补偿不超过28260万/亩,这与北京市征地补偿实际情况相差甚远。
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如何规定的?
答:1、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征地单位在不低于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签订的书面合同。合同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款金额及支付方式、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青苗及土地附着物补偿、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2、征地补偿安置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重大事项,应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程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上报。这样增加征地工作的透明度、公开化,充分发挥农村农民的积极性,也能够有效地杜绝部分乡村干部私自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克扣、压低征地补偿标准而侵害农民切身利益。所以,签订协议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应当妥善保存。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何监督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履行民主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否履行民主程序,是指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主要内容是否经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形成书面决议,是否向农村村民公示。
2、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协商的征地补偿费是否符合最低保护标准的规定;补偿方式、补偿款金额及支付方式、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等是否符合《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体现在:
(1)区县国土房管局在组织报批建设用地材料时,应审查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否附具决议,是否向村民公示,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最低保护标准的规定,补偿方式、补偿款金额及支付方式、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等是否符合《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
(2)区县国土房管局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前,告知被征地农民有权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协议的签订过程中是否履行民主程序、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提出意见,并告知听取意见的方式、途径等。
问:征地公告如何实施?
答:征地公告由区、县人民政府实施,具体工作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地的乡镇、村进行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被征地范围、地类、土地面积,征地单位、项目名称、征后用途,双方协议的征地补偿款金额和人员安置方式等内容。
问:青苗及土地附着物如何补偿?
答:《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征地时涉及青苗和土地附着物的,征地单位应当向所有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土地附着物补偿费。青苗是指未能收获的农作物。土地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
1、青苗补偿按照1季产值计算,但多年生的农作物青苗按照1年产值计算;林木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经济作物的补偿,由征地双方根据经济作物生长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参照届时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2、拆迁住宅房屋的,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3、拆迁非住宅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重置成新价格予以补偿;公益公共设施确需迁建的,应当迁建。拆迁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应当参照国有拆迁办法的规定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
4、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格予以适当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设,不予补偿;违法建设、违法占用土地的,涉及的上地附着物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新种植的青苗、经济作物、林木等,不予补偿。
问:征地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民数量如何计算?
答: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相应的农村村民应当同时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数量,按照被征用的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该村人均土地数量计算。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人口年龄结构应当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口年龄结构一致。
如:某村有土地2000亩,其中耕地400亩。
共有1000人,其中16周岁以下200人,劳动力598人(其中男320人,女278人),超转老人200人(其中男80,女120人),此外经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人。
征用该村800亩土地,其中耕地100亩。
则该村应转非人数=800亩/(2000亩÷1000人)=400人;
应转非人员结构应当与人口年龄结构一致,则分别是:
16周岁以下人数=400人×(200人÷1000人)=80人,
劳动力=400人×(598人÷1000人)=239人(其中男128人,女111人),
超转老人=400人×(200人÷1000人)=80人(其中男32,女48人),
经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400人×(2人÷1000人)=0.8人1人。
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如何实施?
答:2004年7月1日以后市政府批准的建设征地,按照此办法进行征地补偿、农转工安置。
问:新旧办法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何区别?
答:1、建立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制度
针对目前北京市征地人员安置问题难以妥善解决、容易形成征地农民无地、无业、无保障的情形,《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本市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乡镇为单位结合被征地村民的生活水平、农业产值、土地区位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安置费用等综合因素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2、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协商制度
为充分尊重农村集体和农民的财产权,确保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特别设立了征地补偿安置协商制度,即在征地报批前,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不低于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上,就征地补偿、农民安置等问题进行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该程序完成后,才可以报批征地。
3、建立征地补偿费监管制度
按照现行政策,征地补偿费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经常出现征地若干年后,征地补偿费尚未支付齐全,也容易出现征地单位解散、合并、转移股份等情形导致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得不到补偿,拖欠征地补偿费的情形时有发生。
为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征地单位拖欠征地补偿费,保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及时、依法得到补偿和安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征地批准文件下发前,征地单位按市国土房管局的规定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将征地补偿费存入指定的专户,接受市国土房管局的监管,依法支付。
4、完善征地公告制度
1)《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对现行的征地公告进行了调整,在征地报批前增加公示程序,充分赋予农民知情、参与、监督等权利,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内容进行公示,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需要时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土地部门充分听取农村集体和农民意见后才组织征地材料、拟定一书四方案上报批准。
2)《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将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合并为征地公告。按照《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征地前,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协商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报批征地前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意见,拟定的征用土地方案与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基本一致,在批准征地的同时批准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而将两公告合并成征地公告。
5、明确征地补偿费用途
为了合理有效使用征地补偿费,更好地发挥征地补偿费的作用,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明确了征地补偿费先用于征地农民安置,其余部分作为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用于农村村民生产生活。
6、明确征地中青苗及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原则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虽然原北京市土地局有文件对征地时青苗和地上物的补偿有一些规定,但历经十多年,这些规定难以满足现在需要,因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结合市场经济规律和近几年来北京市征地时对青苗和地上物的补偿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征地中青苗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补偿原则。
7、明确征地转非原则,取消人均耕地不足0.5亩的农转非界线
按照16号令规定,当征地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低于0.5亩时,办理农转非手续,并进行农转工安置;这样规定对当时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减少建设项目征地成本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积压了一定的问题,既造成了一定的不公平情况,又使后期征地成本相对增加。
为避免产生上述问题,同时考虑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是农村集体和农民的财产,不论是农用地、建设用地,还是未利用地,每一亩土地都承担着就业、生活等社会保障功能,而不仅仅是耕地才承担着这些功能的客观情况,与户籍制度改革相衔接,《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取消了人均耕地不足0.5亩的农转非界线,明确征地就转非的原则,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相应的农村村民应当同时转为非农业户口。
8、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为转非劳动力建立三险
16号令规定,只有由单位接受安置的农转工人员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而自谋职业农转工人员和辞职的农转工人员都享受不到社会保险待遇,导致1993年以来约有5.8万自谋职业人员未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存在较大的社会隐患。
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明确规定所有征地转非劳动力全部进入社会保障体系,其费用从征地补偿费中支出,并将社会保障与就业分开,减轻了安置单位的压力,也有利于征地转非劳动力的就业。
9、改变了谁征地谁安置的原则,坚持征地单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16号令规定,谁征地谁安置,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用工制度的变化,这种规定既给征地单位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也给被征地农民带来很大的影响,同时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的就业也成为很大的社会问题。
为此,《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了转非劳动力的就业应当坚持征地单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给征地转非劳动力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服务,将征地转非劳动力全部纳入社会就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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