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是一个新的职业类别,有其特殊的从业要求和角色定位。仲裁机构是一个新行业,
其职能与作用的发挥,与仲裁员的履职行为密不可分。我们应从这一特定关系的要求出发,看待仲裁员的履职行为,设定仲裁员履职考评的内容和目标,通过仲裁员履职行为的规范,促进仲裁机构的健康快速发展。仲裁员的履职行为,直接影响着仲裁案件的质量,积累着仲裁的品牌形象,为仲裁机构的稳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仲裁机构的发展,又为仲裁员履职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使仲裁员的履职行为有所依托,履职才能有所施展,自我价值得以实现。
另外,我国仲裁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仲裁制度所依托的外部条件还不很成熟;市场经济体制尚待完善;仲裁制度的设计也存在较大的误差;加之人们的传统思维定势的影响。这些都为仲裁制度的推行带来一定的困难。在此条件下,要推行仲裁制度,实现仲裁的价值目标,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这势必会对仲裁员履职行为提出较高的要求。
同时,仲裁员履职行为的特性及履职的现状,也是加强仲裁员履职考评的重要因素。仲裁员虽在仲裁活动中肩负重要的责任,决定着仲裁社会价值的实现和仲裁机构的生命力,但仲裁员又都是仲裁机构聘任的社会兼职人员,多重社会角色往往会影响其履职的专一性和工作效率。仲裁员兼职的另一弊端是仲裁员组织结构松,管理难度加大。个别仲裁员责任意识和归属意识不强,无视仲裁法的规定和仲裁机构的声誉,以权谋私、枉法裁断。这些都有待于通过严格的考评来加以纠正,逐步建立良好的仲裁职业道德规范。
就仲裁员的履职现状来看,由于仲裁员固有的履职特点,加之仲裁机构组建时间短,管理机制不健全,考评指标不完善,致使仲裁状况不尽如人意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均暴露了仲裁员管理中的缺陷,成为影响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仲裁员履职考评是一项积极有效的管理行为。它适合仲裁员队伍的特点,有助于调动仲裁员的从业积极性和责任心,使仲裁员从内心深处确立仲裁的价值目标和个人理想,将法律公正人格化,将人格魅力法律化,从而公正、高效、平和、理性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交往。仲裁员履职考评目的,就是要确立一个仲裁员履职目标体系,引导其规范仲裁行为,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将法律精神与人文精神结合,以严谨的作风、高度的责任心、高超的从业技能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正义。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支业务精、素质高、作风硬的仲裁员队伍,为仲裁机构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实施仲裁员履职考评,就是要从仲裁员履职特点出发,探索一条仲裁员管理的新路子,使仲裁员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以取得更好的管理成效。这无论对仲裁机构的规范运行、持续发展,还是仲裁员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履职能力的增强,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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