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饮食补贴、交通费、住宿费、康复治疗费用、辅助器具费用、护理费用以及停工留薪。其中,工伤治疗费用和医疗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药品目录的要求。康复治疗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以及住院服务标准。护理费用和停工留薪也有相应的规定。
农村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饮食补贴、交通费、住宿费、康复治疗费用、辅助器具费用、护理费用以及停工留薪。其中工伤治疗费用应当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要求,医疗费要求以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为标准。康复治疗费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为标准,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农村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哪些项目?
农村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在农村地区,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病的,劳动者可以获得的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农村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补贴、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遗属抚恤金、五至六级伤残职工遗属抚恤金。
同时,根据《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农村工伤赔偿标准还应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护理费、工伤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遗属护理费、五至六级伤残职工遗属护理费。
农村工伤赔偿标准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需要结合多种法规和政策来进行具体分析和解答。
农村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饮食补贴、交通费、住宿费、康复治疗费用、辅助器具费用、护理费用以及停工留薪。同时,根据相关法规,农村工伤赔偿标准还包括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补贴、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遗属抚恤金、五至六级伤残职工遗属抚恤金以及工伤医疗费、工伤护理费、工伤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具体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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