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2.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3.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4.市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从事林木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经营需要符合第1点及第2点的全部条件,从事苗木生产经营需要符合第1点及第3点的全部条件,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以上全部条件。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附计划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目录
材料清晰,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材料清晰,只从事经营的不需提供生产用地相关材料。若使用农田作苗圃生产用地的,该用途证明材料需注明可以用于种植林木种苗
材料清晰,只从事籽粒经营的不需要提供生产类的设施、设备材料,只从事苗木生产经营的不需要提供加工、储藏相关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
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合同的需提交用人证明。
材料清晰,只从事经营的不需提供
材料清晰,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才提供
材料清晰,有此类品种才需要提交,无则不需提交
材料清晰,有此类品种才需要提交,无则不需提交
材料清晰,有此类品种才需要提交,无则不需提交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揭阳揭东分厅”(http://wsbs.jiedong.gov.cn/),选择网上申请事项,以“个人注册”方式网上注册,并按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按“提交申报”。网上核准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受理机关。
2.受理
1)受理审核:揭东区公共服务中心农林窗口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公布的办事指南中的申请材料形式要求、申请材料目录及受理审核量化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3)受理决定:申请属于受理范围,材料齐全且符合办事指南公布内容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需要进行特殊审查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及《行政许可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通过现场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通知书可在办证窗口领取,通过网上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通知书需在网上自行打印。
3.审查:
1)普通审查:区农林局种苗站经办人核查申请人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站领导核查,站领导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2)因对申请材料的有效性存疑问需要现场检验检测而进行特殊审查的:实施机关在出具受理通知书6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进行现场检验检测并将申请材料交现场检查人员,现场检查人员按特殊审查方式审查量化表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并将检查意见交回实施机关,由原该许可受理人汇总有关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站领导核查,站领导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区农林局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由区农林局向申请人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由区农林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具有复议或诉讼权利及相关方式。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揭东区公共服务中心农林窗口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1)受理审核:揭东区公共服务中心农林窗口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公布的办事指南中的申请材料形式要求、申请材料目录及受理审核量化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3)受理决定:申请属于受理范围,材料齐全且符合办事指南公布内容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需要进行特殊审查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及《行政许可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通过现场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通知书可在办证窗口领取,通过网上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通知书需在网上自行打印。
3.审查:
1)普通审查:区农林局种苗站经办人核查申请人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站领导核查,站领导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2)因对申请材料的有效性存疑问需要现场检验检测而进行特殊审查的:实施机关在出具受理通知书6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进行现场检验检测并将申请材料交现场检查人员,现场检查人员按特殊审查方式审查量化表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并将检查意见交回实施机关,由原该许可受理人汇总有关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站领导核查,站领导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区农林局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由区农林局向申请人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由区农林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具有复议或诉讼权利及相关方式。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揭东区曲溪街道人民广场东侧楼二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揭阳市揭东区农业和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2016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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