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梅县区临时用地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18-03-20 01:12:45 282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因公共设施、公共建筑、交通运输、水利设施、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等需要使用临时土地2)材料齐全并缴纳相应费用

二、办理材料

内容填写清楚、规范

内容应包含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土地用途、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

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

涉及使用农用地需要

占用林地时

涉及项目用地红线外取土、取石

涉及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的土地

用地红线地形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电子坐标文件

涉及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的土地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网址http://mxwsbs.meizho.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化材料。

2.受理:受理岗人员自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如申请材料不齐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后重新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审查岗人员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详细的检查核验,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人员审批。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通过的,获得《临时用地批复》;不予通过的,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梅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岗人员自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如申请材料不齐全,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后重新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审查岗人员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详细的检查核验,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人员审批。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通过的,获得《临时用地批复》;不予通过的,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梅县区府前大道梅州区行政服务中心四楼70-82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梅州市梅县区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二、规范临时用地审批(三)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3.用地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其中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省国土资源厅应当自收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农用地或转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征求农业、林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临时用地单位作出临时用地批准文件或转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前,应当通知临时用地单位办理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手续。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并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二、规范临时用地审批(三)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三)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

临时使用土地由临时用地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下同)提出申请,具体的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1.用地申请。临时用地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单位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临时用地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其中临时使用已纳入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与临时用地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整治的措施,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与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临时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用地选址意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3)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交土地复垦方案;申请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有土地复垦义务的,同时提交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报告。

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的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对可能因挖损、塌陷、占压等原因破坏的土地范围、面积、地类和程度等进行科学合理预测,提出土地复垦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明确土地复垦的时间,落实土地复垦费用措施等。

(4)在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取土、取石的,提交采矿许可证;临时使用林地的,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交通或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5)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地形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最新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坐标文件。

2.用地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临时用地申请,重点审查:用地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申请的各种文件、图件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临时用地的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临时用地补偿费的标准、支付方式等是否合理;土地复垦整治的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3.用地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其中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省国土资源厅应当自收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农用地或转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征求农业、林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临时用地单位作出临时用地批准文件或转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前,应当通知临时用地单位办理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手续。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并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三)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临时使用土地由临时用地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下同)提出申请,具体的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1.用地申请。临时用地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单位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临时用地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其中临时使用已纳入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与临时用地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整治的措施,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与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临时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用地选址意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3)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交土地复垦方案;申请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有土地复垦义务的,同时提交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报告。

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的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对可能因挖损、塌陷、占压等原因破坏的土地范围、面积、地类和程度等进行科学合理预测,提出土地复垦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明确土地复垦的时间,落实土地复垦费用措施等。

(4)在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取土、取石的,提交采矿许可证;临时使用林地的,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交通或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5)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地形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最新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坐标文件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合同应当就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使用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土地原使用状况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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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08日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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