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有下列权利:
(一)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二)清理遗产;
(三)管理遗产;
(四)诉讼代理;
(五)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六)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七)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
(八)请求继承人赔偿因执行遗嘱受到的意外损害。
一、口头遗嘱的执行流程
口头遗嘱的执行流程有:
一.确定立遗嘱人死亡
1.自然死亡:律师应当取得医院的死亡证明或者其他职权单位的死亡证明。
2.意外事件或者涉及犯罪的死亡:有医院证明的,以医院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需要取得尸体处理单位的尸体确认证明;没有尸体确认证明的,需要取得职权机关的死亡证明。
二.确定遗嘱的真实性
1.遗嘱由律师保存的,但是不属于密封遗嘱的,律师应当在取出遗嘱时,邀请一至二位继承人、见证人到场,并做好提取遗嘱现场笔录,由提取人、继承人、见证人分别签字或盖章。
2.遗嘱虽密封,但是,保险箱里存在其他不密封文件或者物品,也应当依照前款执行。
3.遗嘱涉及财产特别复杂,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较多的,应当邀请公证员作提取遗嘱公证。
三、确定继承人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都落实的,应当核对他们的身份。
2.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或者受托人,应当谨慎、适当处理当事人的身份,核对身份。
四.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在他们和见证人前,公开遗嘱
五.收集遗产、编制遗产清册、保管遗产
六.代缴税收、清偿债务,编制债务、费用和报酬清册
七.分割遗产
二、法定继承包括哪些情形?
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遗产已失去法律效力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三、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继承权的丧失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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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遗嘱继承的手续中,我二叔的遗嘱执行人有哪些权利呢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04遗嘱因于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因此,遗嘱人自己不能执行遗嘱,而须由他人来执行。但遗嘱并不是任何人都可执行的,而只能由特定的人执行。有权执行遗嘱的人,即为遗嘱执行人。因为遗嘱的执行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并且遗嘱的执行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遗嘱执行人也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现行法律虽未规定遗嘱执行人应有何种行为能力,但从遗嘱执行的后果看,遗嘱的执行属于重大的和复杂的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