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6 07:27:33 147 人看过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已于2017年7月24日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开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的产业、住宅、交通、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劳动保障等专业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前款规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含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

第七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达标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参与相关的评比与表彰。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发展改革、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统计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十一条依托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宣传教育、政策咨询、技术服务、信息管理、药具发放等工作。

第十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育龄人员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有工作单位的育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其他育龄人员由其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户籍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应当凭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居住证)到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享受免费优生健康检查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生育登记证明或者再生育证明。

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生育登记证明或者再生育证明。

围产期检查、待产、为子女申报户口或者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医疗保健机构,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现夫妻未办理生育登记证明或者再生育证明怀孕、生育的,应当及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申请,提供下列材料,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一)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第十六条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个人,凭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按照规定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一)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

(二)“皮埋”术休息3天,取“皮埋”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输精管复通手术休息14天;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输卵管复通手术休息21天;

(五)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休息20天;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休息30天;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休息42天。

国家、省对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凡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享受假期的人员,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子女户籍所在地,也可以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双方各持一本。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二)依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三)再婚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

(四)再婚夫妻中一方系离婚者或丧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

(五)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或者丧偶后,未再婚的一方。

生育双胞胎和多胞胎的夫妻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二十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可以享受下列奖励扶助:

(一)在子女满14周岁前,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二)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按照规定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

(三)年满60周岁的农民或者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且该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农民,按照规定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年满60周岁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农民夫妻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机制。

计划生育公益金重点扶助因独生子女意外伤残、疾病、死亡等而导致的特困家庭。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应当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抚养费征收部门提供其掌握的违法生育男女双方年经济收入等相关情况,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六条房屋出租人、中介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发现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生育者,有权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举报,一经查实,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9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的《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19: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苏州办理计划生育证明需要什么证明
    本市户籍:1.夫妻双方结婚证和身份证;2.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己婚人员,未育的,需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属一孩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上环证明。属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3.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非本市户籍:1.《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2.夫妻双方结婚证和身份证;3.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己婚人员,未育的,需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属一孩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上环证明。属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4.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属于政策外生育的,
    2023-05-30
    463人看过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实施了吗?
    一、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实施了吗?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开始实施了。该项条例的颁布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二、违反计划生育将会受到哪些处罚?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
    2024-01-26
    186人看过
  •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生育二胎的规定
    原配夫妻申请生育二胎条件: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申请生育二胎条件: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
    2023-05-05
    358人看过
  • 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什么时候生效的
    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1月1日生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而制定的。一、代办准生证怎么办不可以代办准生证。如果要办理准生证,必须要本人在场。准生证可以在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的户口所在地或者是现在的居住地进行办理。男女双方都可以办理准生证,只要双方的证明齐全,在哪一方办理都不是问题。应该先领结婚证然后再办理准生证。在怀孕满三个月的时候,就应该及时的办理准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二、现在可以办独生子女证吗?现在不能办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制度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国家对承诺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书面认可文件。目前国家已经推行两孩政策,独生子女证制度就已经取消。但是原
    2023-02-28
    444人看过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新规定,支持三孩生育政策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新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2015年修改过,现在2021年开始实施三孩政策。经过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对这部法律的又一次重大修改。其修改的主要内容为:一是优化生育政策。规定采取综合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相关处分规定,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二是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规定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规范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等。三是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奖励扶助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二、支持三孩生育
    2021-07-25
    193人看过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什么优生优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适龄生育有助于促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倡适龄婚育,应从多方面着手:1.应加强宣传倡导,着力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婚育氛围。2.建议缩短教育年限,实行更为灵活的学制安排。3.应加强各方支持力量,鼓励适龄婚育。4.应加强生育支持配套政策衔接,鼓励最佳生育年龄生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2024-08-11
    497人看过
  • 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对于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内容。佛山市贯彻执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2009年12月21日,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129号)决定对本省户籍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实施奖励。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一、关于奖励对象的认定奖励对象为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我市户籍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200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按规定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一次性计生奖励补助的人员除外)。二、关于奖励金标准我市户籍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三、关于奖励金的承担及划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市、区、镇(街道)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10%,区、镇(街道)承担比例由各区确定。市财政承担的奖励金由各区财
    2023-03-28
    375人看过
  • 最新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24
    (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居民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第三
    2023-12-10
    352人看过
  • 人口计划生育什么时候开始,当前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人口计划生育从1971年开始的,是由我国国情所决定的一项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人口政策。当前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开放为了三孩政策,是当前社会老龄化社会的人口应对措施。一、人口计划生育什么时候开始人口计划生育开始于1971年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但把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并写入宪法是1982年。1980年9月,党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政策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二、当前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当前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具体内容如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且为有利实施前述政策,已经配套的取消了社会抚养费征
    2022-06-12
    290人看过
  • 人口计划生育法一对夫妻可以生育几个孩子,人口计划生育法生育四胎会受惩罚吗
    人口计划生育法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孩子,并且会给予优惠、补贴政策。人口计划生育法生育四胎不会受惩罚,我国已经取消了社会抚养费,因此多生一胎是不违法的。一、人口计划生育法一对夫妻可以生育几个孩子人口计划生育法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孩子。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修改后人口计生法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相关处分规定,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支持优生优育,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二、人口计划生育法生育四胎会受惩罚吗人口计划生育法生育四胎免受惩罚。2021年8月17日,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罢免审议,称:1.实行一对夫妇可以生三个孩子
    2022-08-17
    203人看过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有哪些新增内容?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有哪些新增内容1.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2.农村居民按照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二、法律明文规定内容1.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二个或多个子女的,依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人数为倍数,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2.不能确定违法生育或收养行为发生时间的,按发现时上年的收入水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
    2024-02-06
    400人看过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责任部分问答
    1、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计征社会抚养费的基数各是什么?城镇居民计征社会抚养费的基数是市或者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计征社会抚养费的基数是市或者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居民年实际收入高于人均收入的,以其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2、社会抚养费的计算方法为什么规定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算?社会抚养费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算比较合理、科学。一是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个人违法生育的具体情节不同,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也应不同。这样有利于处理非婚生育、再婚家庭的违法生育等情况。二是解决了男女双方一方是城市居民,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合理计征问题。3、完全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未经批准生育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8条第1款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但未经批
    2023-05-05
    217人看过
  • 福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简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计划外生育:(
    2023-08-04
    75人看过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
    2023-05-10
    11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管理办法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07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提高
    •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章全文) 全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05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
    • 江苏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内容是什么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21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生育人员如何处理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06
      1、《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
    • 南京市2017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3-25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再生育要求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