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从给付义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15 13:56:31 177 人看过

一、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从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目的或功能上的差异,不确定性的程度是不同的,法律或协议的可能性是不同的,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这主要是由于合同义务的时间不同,合同义务是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直到合同成立.

(一)附带义务的概念:国家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义务的含义,因此学术界不同意。附件是一种广义和狭义的概念,包括合同的义务、合同的义务和合同的义务。附带义务的范围是指合同的过程,帮助履行主要的支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他认为担保债务与债务之间的关系,除了支付义务之外,基于诚信原则,它是双方之间的保护、照顾、通知义务、忠诚和协调的努力。

(二)从支付义务的概念上看,从支付义务到义务,它不是独立的含义,只有承担主要支付义务的义务。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确定合同的类型,而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原因:根据法律的成文法、当事人协议、诚信原则和补充合同解释。

合同义务的概念:首先,合同义务是在合同成立前由合同各方承担的法律义务。这是一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民法公平原则的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体现。主要包括双方之间的相互保护、通知、保密、合作和其他义务。

3、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任何商业秘密,不论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商业秘密的泄露或者使用不当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区别

性质上看两者都属于附随义务,严格的来说两者都是不存在与合同关系存在内,而是存在一合同关系的一前一后,虽然两者看起来都是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往往习惯上好多地方也都需要他。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间接蒙受损失。又如出卖人为使买受人更充分详实了解标的物,可能要介绍一些有关标的物的数据资料、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这时如果买受人不遵守先合同义务的规定,就可能会使出卖人权益受损。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缔约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合同附随义务。我国《民法典》对后合同义务进行了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卖家应将房屋的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告知买家。

再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不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互相协助对方,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需要协助另一方当事人办理后续事宜;在一般的消费品买卖合同终止后,销售者还负有售后服务义务;供应的机械设备运行中出现技术问题,供货方应当给予买方技术支持、协助排除故障等。

三、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1、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

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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