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使用税细则内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3 11:13:13 451 人看过

一、什么是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是什么?

(1990年7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一)城市的市区和郊区中设有居民委员会的区域;

(二)县城(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四)工矿区(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在所地)。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其征税范围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和行署确定。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三、土地使用税纳如何计税?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征收。

第六条自2007年1月1日起,土地使用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吉林市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税额计算方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吉林市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也就是说吉林市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是要视情况而定的。

四、哪些土地不用交土地税?

(2007年7月6日第二次修订)

第八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八)国家和省规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其他土地。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23: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税相关文章
  • 吉林省农村土地确权
    一、什么是农村土地确权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二、吉林省土地确权进展情况从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获悉,目前该省正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预计到2017年底,将全面完成该项工作。吉林省于2009年成为国家首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省份。“最初在延吉、德惠、大安、吉林市昌邑区各选一个村进行试点。到2013年末,试点扩大到15个县23个乡镇的121个村,取得了很好成效,积累一定经验。”吉林省农业委员会主任说。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
    2023-05-31
    76人看过
  • 吉林市土地使用证是不是不动产?
    吉林市土地使用证不是不动产。不动产是实物,例如房屋、财产等;土地使用证本质上国家给予公民的,属于国家的,不能进行任何非法买卖,受到法律的保护。1、不动产在中国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与此同时,江苏徐州和四川泸州两地颁发了全国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这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落地。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中国
    2023-08-04
    171人看过
  • 土地使用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范围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范围是什么?土地使用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范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
    2023-04-13
    313人看过
  • 吉林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
    2023-05-09
    183人看过
  • 吉林省公务员辞退实施细则(试行)
    吉林省公务员辞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员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第三条辞退公务员,要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工作态度散漫,责任意识淡薄,服务理念缺失,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三次以上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1.迟到早退全年连续超过六十次或累计超过九十次的;2.不服从领导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不能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一年内累计超过三
    2023-04-24
    400人看过
  •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吉政发[1987]98号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苇田、鱼塘、人工草场、园地(苗圃、花圃、药圃、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占用耕地。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计征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参照经济发展情况,核定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如下:(一)长春、四平、辽源、通化、延吉市城区为七元;(二)白城
    2023-06-07
    484人看过
  • 吉林省96年土地使用证可以办理房产证吗?
    吉林省96年土地使用证,如果有合法手续,可以申请办理房产证,应当提供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建房申请审批表,户口簿,门牌证,居民身份证,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据我国民法典,宅基地的使用权,有特殊性,农村村民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出租或出卖,再申请宅基地不能重新批准提供材料:1、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建房审批呈报表原件或者复印件3、户口本复印件4、门牌证复印件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规定。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为了能够充分保证“农村村民居者有其屋”我国法律针对宅基地的转让给予了严格的限制性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农村村民住房的转让,宅基地上的
    2023-06-25
    156人看过
  •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是多少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是多少?(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一、什么是土地使用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1、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2、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
    2023-06-13
    284人看过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
    [法规名称]: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颁布机构]:西安市国家税务局[颁布文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颁布时间]:2003-5-23[执行时间]: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市国税二分局: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在陕所属单位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标准的通知》(陕国税函[1999]21号)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2023-04-24
    71人看过
  • 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细则注意事项
    除本条例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十三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在看过了本篇文章之后,我们不仅能够对土地使用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同时也能够知道,在城镇使用土地时,一切是以人民的
    2023-08-17
    451人看过
  • 土地使用税纳税细则的实施规定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税纳税细则的实施规定有哪些?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三、小城市0.3元至6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
    2023-04-13
    188人看过
  • 河南地税调整土地增值税细则是什么?
    一、调整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原因《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对我省的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做出了规定。近几年,随着我省经济发展,房地产业已成为我省的重要支柱产业,房地产市场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为有效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公告》对个别高房价交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几种特殊情形下的核定征收率做了相应的调整。二、税务机关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法律依据(一)税务机关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
    2023-04-13
    119人看过
  •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土地市场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2日(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2002年8月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
    2023-06-10
    81人看过
  •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
    2023-05-06
    219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 更多>

    #土地使用税
    相关咨询
    • 广东省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如何计算土地使用税的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05
      依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广州市为五角至十元; 汕头、湛江、韶关、佛山、江门、茂名、珠海市为四角至八元; 惠州、肇庆、梅州、中山、东莞、清运、阳江、河源、汕尾、潮州市为三角至六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为二角至四元。 第六条为平衡税
    • 土地使用税执行细则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12-15
      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关于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实施细则有什么内容?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31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出让土地类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状况等的差异,依靠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已远远不够,所以出台土地出让金实施细则。
    • 土地使用税征税内容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10
      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购置的新建商品房以及存量房,使用以上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 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如何实施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如下: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调整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市、县、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基础,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和测量,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