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分期购买车辆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5:11:25 328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8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一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号《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6日 06: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审判委员会相关文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几年来,随着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量的不断增加,车购税征收管理档案(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管档案)的管理已成为车购税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为解决车购税历史档案过多,库房严重不足,转籍、过户、变更档案手续繁琐等问题,2009年,总局在北京等四个地区成功对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进行了试点,并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为适应车购税档案电子化,规范车购税征管档案管理,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现将车购税档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车购税征管档案内容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车购税征管档案包括:(一)征税车辆档案应包含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税收完税凭证留存联。(二)免税车辆档案应包含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购税纳税申报表、车购税免(
    2023-06-07
    21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会[2005]1号发布日期:2005-7-5执行日期:2005-7-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规范刑事赔偿案件的办理,及时执行生效的刑事赔偿决定,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现就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
    2023-06-06
    9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公布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关的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了专利法,并为实施专利法进行了积极的准备。专利法即将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有关专利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一)收案范围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审理专利案件有下列七类:1.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2.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3.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4.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5.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6.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
    2023-06-08
    43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改判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1987-12-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改判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1987年12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最近,我院发现有些再审、改判案件,由于判决书写得不够清楚,又没有做好当事人和有关方面的工作,引起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到处申诉,影响不好。为此,特请注意:一、在改判判决书中,应当写明案件事实和改判的理由,使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能够了解法院改判的事实、法律根据。二、案件改判后,要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进行法制教育。对不构成犯罪但确有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错误的,要严肃指出其错误的性质和危害,以防止其改判后翘尾巴。三、在案件改判前后,要加强同有关单位联系,请他们协助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对宣告无罪但有一般违法行为或严重错误,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可建议有关常委和行政部门研究处理。
    2023-06-05
    179人看过
  • 车辆购买保险的注意问题
    1.合理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人应选择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购买汽车保险。汽车保险的售后服务与产品本身一样重要,投保人在选择保险公司时,要了解各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及信誉度,以充分保障自己的利益。2.合理选择代理人投保人也可以通过代理人购买汽车保险。选择代理人时,应选择具有执业资格证书、展业证及与保险公司签有正式代理合同的代理人;应当了解汽车保险条款中涉及赔偿责任和权利义务的部分,防止个别代理人片面夸大产品保障功能,回避责任免除条款内容。3.了解汽车保险内容投保人应当询问所购买的汽车保险条款是否经过保监会批准,认真了解条款内容,重点条款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偿的手续、退保和折旧等规定。此外还应当注意汽车保险的费率是否与保监会批准的费率一致,了解保险公司的费率优惠规定和无赔款优待的规定。通常保险责任比较全面的产品,保险费比较高;保险责
    2023-02-23
    55人看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加快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确保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得以长期、稳定、健康、规范地执行,现将我省车辆通行费交纳、免交范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军车(县挂军队、武警专用号牌的车辆)、警车(公安、检察、法院、国家安全、司法行政部门使用,装有警灯、警报器、悬挂白底红色反光“警”字号牌的车辆)免费通行收费公路。其他车辆一律交费通行收费公路。二、“云A·49”字头专用号牌车辆;全省交通系统的各种车辆包括放置“中国公路路政管理”“中国交通征稽”“中国运政交通稽查”等标牌的车辆;标有“国防交通”“税务稽查”“城市监察”等标志的各行业执法部门的车辆,在收费公路上行驶,一律交费通行。三、各收费公路管理单位等办理的一切免费通行证同时废止。四、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免交通行费的车辆,通过收费站时,驾驶员凭有效证件,接受查验确认后通行。五
    2023-06-08
    118人看过
  • 关于解决我省高级知识分子子女就业问题的通知
    为调动高级知识分子投身四化建设的积极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高级知识分子子女就业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是我省经规定的部门批准已取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知识分子,属于多子女(含独生子女)无一人就业的(参军以及计划内招收的大、中专、技校生均在已就业之列),可以照顾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待业子女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夫妻双方均为高级职称者只能解决一人次。二、符合上述条件的,所在单位将有关材料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部门办理;省属、中央部属单位报省劳动局办理。招工对象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招工介绍等手续。三、报批所要审查的材料: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任职通知书(或证书)、聘任书原件;2、多子女(或独生子女)无一人就业的证明并附子女情况表(由高级知识分子所在单位出具,市、县劳动就业部门证实);3、高级知识分子全家户口簿、购粮本;4、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函件。为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知
    2023-06-10
    32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各级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自1982年恢复成立并办案以来,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办理了大量案件,取得了很大成绩,对于打击犯罪活动,处理经济纠纷,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现经中央批准,决定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从1987年3月20日停止受理案件和办理干部任免手续,对已受理的案件一律分别移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移交过程中,对超审限的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1987年5月31日两院正式撤销,届时印章停止使用。2.从1987年3月20日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
    2023-06-06
    58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加强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推动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以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城市国有土地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经规划确定的土地的使用性质、容积率等,不得随意更改,确有必要变更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相应作好经济利益
    2023-06-10
    5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研字第84号发布日期:1958-7-14执行日期:1958-7-14广东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我院先后接到广东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来文,询问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按个人所有财产被盗窃,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都有向盗窃犯要求赔偿所受损失的权利。在盗窃犯下落不明或无力赔偿损失的时候,双方中就必有一方要受损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一般的都无过错,把赃物从不知情的买主手中追还失主,也无非是保护失主的所有权。在法律尚无规定以前,我们的意见是:除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公共财产应另行研究外。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间的问题可按以下原则处理。一、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但如果失主愿支付价金要回原物时,应当准许。二、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
    2023-06-08
    135人看过
  •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小轿车实行专营后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财政局,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为了明确小轿车专营以后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计费依据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根据交通部、财政部(90)交财字719号《关于协调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就小轿车车购费征收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协调意见。现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意见通知如下:一、国务院一九八五年作出征收车购费的决定,为我国的公路建设提供了部分稳定的资金来源,对吸引多方面的资金共同搞好公路建设,扭转交通运输紧张状况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方面应当密切配合,继续搞好这项工作。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解释权问题,国务院在发布该办法的国发〔1985〕50号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由交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并指出凡研究其他有关问题涉及车购费的内容时,有关部门都应商交通部和财政部,如需行文,由交通部
    2023-06-08
    98人看过
  • 关于落实最高法院《告知通知》的几点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即《告知通知》)中规定了,在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内容。根据《告知通知》的要求,结合我院司法实践,特提出以下建议:1、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书中,首先应该写明当事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期间,即确定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指定期间这个期间应该是明确具体的,而不应是含糊不清的;2、法院确定的给付期间不能等同于当事人实际给付时间。在以往的判决书中,笔者发现有的判决书是这样表述的: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银行逾期付款的利息(自XXXX年X月X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及罚息标准计算)或(自XXXX年X月X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
    2023-06-07
    174人看过
  •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劳社[2004]38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现就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养老保险问题1.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参加了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了个人帐户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第二条的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资金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2.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参加了我省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建立了个人帐户,随军后个人帐户资金实行了封存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3.未就业承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地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未建立个人帐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二、医疗保险
    2023-06-04
    339人看过
  • 最高院: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
    第一,关于正确理解票据无因性和认定票据权利人问题。无因性是《票据法》的基本原则。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持票人只要能够证明票据的真实和背书的连续,即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但应予注意的是,票据无因性的宗旨在于促进票据流通,保护善意第三人而非非法持票人,因此,《票据法》规定了无因性的例外情形,其中之一为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不得取得票据权利。在司法实务中,尤其是在票据贴现时,如何认定贴现人是否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取得票据,往往存在着争议。《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对《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恶意和重大过失进行明确界定。案件审理中应结合法理和相关业务规则,区分票据的种类和功能进行认定。既要避免绝对无因性倾向,避免以票据无因性为由一概不审查持票人是否以合法手段取得票据;也要防止无视票据无因性倾向而混淆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基础法律关
    2023-06-06
    497人看过
换一批
#审判阶段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审判委员会
    相关咨询
    • 最高法院关于借名买房相关问题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08
      借名买房暗藏很多涉诉风险:一是无书面协议,一方否认曾约定借名买房。借名买房的双方多为亲友,基于感情信任,多为口头约定,较少签订书面协议,登记人因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否认借名买房。二是登记人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借名人面临风险。三是借名人被要求腾退房屋。购买房屋后,借名人往往实际居住在房内,但由于登记在出名人名下,而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用登记主义,借名人面临被起诉腾退房屋的风险。
    •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人问题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6-28
      2008年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人的规定是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
    • 关于购买法院拍卖的房子和车子的问题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02
      本人的身份证。 取得车辆所有权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 问个问题!关于车辆过户问题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30
      没描述清楚,一般是本市的交强险才过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资房问题。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14
      权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