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暂行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03:29 324 人看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改革城市建设方式,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大建设”的原则,解决目前在城市建设中实行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和管理体制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太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建委)是太原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在本市所有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公司开发的规模布局、开发项目、经营方向、工程质量监督、协调施工劳力、企业资质审查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是利用国家土地资源进行的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应逐步由政府组建开发公司专门经营。

第四条开发公司应遵循的宗旨是: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努力实现城市建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综合开发要为国家积累资金,其收益主要用于城市的开发建设。

第五条坚持在城市建设中,实行开发新区和改造旧区相结合的方针。旧城改造应当同改造危房、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相结合。凡可以成片建设的地区,都要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六条各开发公司可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供求情况,提前编报年度综合开发建设及商品房销售建议计划。城市综合开发建设及商品房销售计划由市城建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计划编制,市计委审查,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计委、市城建委按开发项目下达。

第七条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和单项工程设计,由有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根据下达的综合开发建设计划编制,由城建委组织招标投标,择优选取方案。

第八条开发区的规模、布局由市城建委会同规划、土地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要确定,开发区的用地,由承担开发任务的开发公司按照综合开发计划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向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征用拨地手续,进行七通一平(即通上水、下水、电力、电讯、煤气、热力、道路和平整场地)和拆迁安置。

第九条凡经规划部门批准纳入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将项目投资和建材指标交给开发公司统一建设,也可以由建设单位按照开发区建设规划的要求,自行组织建设,但均要向开发公司按规定交纳配套费和土地开发费。

第十条开发区开工建设前,由开发公司编制开发实施计划,报市城建委审定后,开发公司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施工。

第十一条开发区的上水、下水,城市主干管和城市的主次干道由市城建委投资安排建设,地面上的拆迁安置由开发公司负责;服务于开发区的上水、下水、电力、电讯、煤气、热力、道路和小区一级的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由开发公司投资组织建设;托幼、中小学校建设按并政办发〔1983〕125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开发公司应在市建行开立帐户,办理结帐业务。开发公司应将其实现的经营利润的60%用于承担市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项目由市城建委会同市建行根据各开发公司的年开发面积、开发地段和实现经营利润情况确定。免税期满后照章纳税。

第十三条商品房的价格由开发公司编报,市城建委、市建行审核,市物价局审定,并由市城建委、市建行、市物价局共同监督管理。商品房价格中,开发公司的经营管理费按工程成本造价的2—3%计取(其中0.1%由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用于组织招标投标费用),一级开发公司取3%,二级开发公司取2.5%。三级以下开发公司取2%。

第十四条开发区建成后,由开发公司提出报告,市城建委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发小区进行全面检查,凡未按小区规划规定的内容全面完成的,不再安排新的开发项目。

第十五条凡不按本办法执行者,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取消开发资格。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开始实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10: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房地产开发相关文章
  • 长春市综合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项目第三章管理范围和业务程序第四章原则与政策第五章收费标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赵紫阳总理关于“开办有领导的劳务市场”的指示和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强劳务市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务市场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是在国家劳动计划统一指导下进行劳动力交流的场所。通过市场机制,进一步搞活用工制度,加强社会劳动力管理和城市综合治理,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增强企业活力,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第三条劳务市场的各项交流活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进行。第四条长春市劳动人事局是综合劳务市场的主管部门,下设综合劳务市场管理处,负责劳务市场的组织、协调,日常工作由市劳动服务公司代管。第二章业务项目第五条为用人单位招工和待业人员就业提供服务。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招收新工人,可直接进入劳务市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供需双方见面,直接洽谈。第六条为
    2023-06-10
    74人看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修正]
    经1997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1、第五条修改为:“开发单位分为五级,各个级别的资质标准,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成立开发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级开发单位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二级开发单位经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三、四、五级开发单位由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3、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不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的,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二)项修改为:“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开发任务的,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2023-06-10
    378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现将建设部令第144号《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145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办法》。各地要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两个《办法》的精神。要结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关要求,按照突出抓好“三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四线”(划定绿地保护范围的绿线、水系保护范围的蓝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紫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的黄线)空间管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二、抓紧补充“黄线”、“蓝线”内容。各地要根据两个《办法》的要求,对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进行一次检查,凡未明确“城市黄线”、“城市蓝线”的要尽快补充完善。新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必须按照两个《办法》的要求,划定“黄线”、“蓝线”,并将其作为强制性内容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黄线
    2023-04-22
    240人看过
  • 厦门市征收建设用地综合开发费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综合开发的形式、内容和收费标准第三章征收办法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299号《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座谈会议纪要》的精神,为适应厦门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实行建设用地的综合开发,是用经济办法管理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它有利于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地进行建设,合理使用土地,充分发挥投资效果;有利于控制城市规模,鼓励建设单位到小城镇去;有利于合理解决城市建设和市政维护的资金来源,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第三条实行城市建设用地综合开发,是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城市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原则,先建设基础设施的科学方法,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先行条件。第二章综合开发的形式、内容和收费标准第四条凡在厦门本岛、鼓浪屿、集美镇、杏林工业区的建设用地,均应征收综合开发费或公共设施费。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布局,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开发、建设。
    2023-04-22
    243人看过
  • 常州市城市灯光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灯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市容,促进商业繁荣,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灯光设施是指设置在建筑物外部或者道路、绿地、市政、交通设施等场所的灯箱、霓虹灯、泛光灯、轮廓灯、电子显示屏、激光等光源设施。第三条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建设、设计、制作、管理灯光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自觉维护城市灯光设施。第四条常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灯光设施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灯光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灯光办”)具体负责本市建成区范围内户外灯光设施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建成区主要街道两侧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城市灯光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各自建筑物的特点设置灯光设施。第六
    2023-06-10
    65人看过
  • 对《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解析
    实现项目建造过程全监督《办法》要求项目从规划、立项、设计管理到建设、验收、移交管理,到运营保障全过程实现海绵城市全覆盖。国土部门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土地出让、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范围;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各个设计阶段增加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还将委托专业审查机构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方可核发施工许可。《办法》提出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监理单位应全过程监督。记者还注意到,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还需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同时审查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其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已在7区域实施海绵城市试点《办法》指出,项目验收时
    2023-06-13
    419人看过
  • 焦作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城市和社会发展,根据《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与管理。任何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均有维护市政设施完好的义务。第四条市政设施必须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完善、适度超前、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建设计划。市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按照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负责对各城区市政设施管理监察工作与养护维修事务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设施日常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监察机构和市
    2023-06-10
    317人看过
  • 杭州市城市建设征用土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妥善地处理好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问题,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浙江省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项建设用地,确需征用本市郊区农村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应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本办法办理安置、补偿等有关事宜。拨用国有土地,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种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布局合理安排,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借用、转让或变更使用土地。严格禁止出租、租用、买卖土地或以物易地。违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法律制裁。第四条各项建设,必须注意节约用地。凡有荒地、劣地、空地可以利用,或可结合旧城改造的,应尽量不征用或少征用耕地。蔬菜基地和鱼塘要严格控制。第五条民用建
    2023-04-22
    422人看过
  • 哈尔滨市综合开发居住小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综合开发居住小区管理,创造优美整洁、设施完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市辖区内的综合开发居住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区,是指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筑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以建筑红线内的居住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区管理,是指对小区的房屋及供水、供暖、排水等附属设施,公共环境卫生的管理。第五条小区管理,应当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群众参与的原则。第六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和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交接管理第七条小区建设的房屋和庭院设施竣工后,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土地、建工、市政公用、房产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划设计标准和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第八条小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房产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
    2023-06-10
    93人看过
  • 武汉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镇建设综合开发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的管理,维护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专兼营公司和单位(含部属、省属在本市的开发公司,下同)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行业的归口管理部门。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单位应向市建委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发给资质等级证书,由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执照后,方可开业。第五条申请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隶属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经营管理机构和章程,经济上能够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依法承担经济责任。(二)有隶属主管部门任命的专职经理,并配备有同公司等级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含银行贷款)。(三)各个等级的开发公司所应具备的开发能
    2023-06-10
    244人看过
  • 新余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新余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年八月十一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使用。市财政局是市政府管理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职能部门,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活动实施全过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第三条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财政局在银行开设“城建资金财政专户”,筹集和拨付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建设单位经市财政局批准,在银行开设“城建资金使用专户”,核算本单位城建资金收支业务。“城建资金使用专户”除核算“城建资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收支业务。第四条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由以下资金组成:(一)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二
    2023-06-10
    134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综合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城市人民政府、建委:城市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以下简称综合开发),是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城市建设和房地产生产经营的新形式。几年来,各地通过综合开发,在建设住宅及其他各类房屋的同时,配套建设了一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了城市的投资环境和居民的生活条件。实践证明,综合开发在实施城市规划、提高投资效益、节约建设用地等方面,显示出了巨大的优越性,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为贯彻中央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推动综合开发工作进一步健康发展,使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中综合开发的比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城市要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指示精神,各地应坚决克服分散投资、分散征地、分散建设的混乱现象,有计划地提高城市建设中综合开发的比例,新区建设和
    2023-06-10
    68人看过
  • 太原市建设银行ETC代办网点
    所属地市网点名称网点物理地址网点办公电话太原钢城支行新建路北口461号(东港海逸旁)建设北路支行建设北路182号(中铁六局大楼底商)并州支行营业室迎泽大街386号(省委对面)桃园二巷分理处胜利街282号棕榈家园底商(工具厂旁边)城建支行水西门街30号(省国税局对面)桃园北路支行桃园北路22号(省委东门对面)营业室太原市新建南路112号康乐街支行太原市康乐街15号二营盘支行太原市并州南路489号龙信支行太原市迎泽大街318号广电东配楼长风街小区分理处太原市平阳路西二巷长风小区34号解南分理处太原解放南路103号亲贤街支行太原市亲贤北街386号青年路支行太原市青年路158号清徐支行清徐县紫林路新紫金大酒店河西支行营业部迎泽西大街100号国际能源中心一楼西山支行西矿街380号柴村支行迎宾北路11号古交市支行金牛大街53号兴华街支行兴华街188号丽华西路支行长风西街19号神剑苑8号商铺迎泽西大街支
    2023-05-10
    148人看过
  • 武汉市基本建设拨款管理暂行办法
    各区县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司关于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的操作规程》(财基便字[1995]55号)和《湖北省基本建设拨款管理试行办法》(鄂财基发[1996]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武汉市基本建设拨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武汉市财政局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一日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司关于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的操作规程》(财基便字[1995]55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基本建设拨款管理试行办法》(鄂财基发[1996]14号)和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市分行《转发关于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武财办[1995]29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基建投资项目中的财政性资金的拨款管理(不包括经营性资金管理),包括财政预算内安排
    2023-04-22
    196人看过
换一批
#房产变更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房地产开发
    相关咨询
    •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是如何规定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22
      的各项费用开支,应当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执行,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和超出规定标准。
    • 航道建设市场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16
      航道建设市场依法实行准入管理。航道建设工程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航道建设市场。航道建设项目单位以及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应当具备满足拟建项目管理需要的技术和管理能力,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航道建设市场应当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航道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
    • 城市空间开发管理办法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16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地下的交通、人民防空、防洪排涝、市政管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太原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3
      本市的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城乡统筹,分级管理。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本市的绿化工作。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在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绿化工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乡绿化的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监督辖区内的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地管理和绿化责任落实工作。
    • 襄樊市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1
      因转让、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它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