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罪与它罪的界定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1 10:00:54 254 人看过

1、投毒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对投毒行为直接适用第114条之规定。故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毒罪的既遂。如果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2、投毒罪与以投毒为手段的行为的区别。不论在何种场合投毒,投毒行为的具体指向如何,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毒罪论处。如果投毒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禽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毒罪。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3、投毒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违反毒害性物品管理规定,也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这种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且只能由过失构成;而投毒罪则不受这个范围的限制,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4、投毒罪与环境污染行为的界限。环境污染,是指工厂、企业、事业和科研单位违反规定,任意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破坏自然资源,在规定的期限内能治理而不治理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危害后果,有时虽与投毒罪相似,但行为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与投毒罪是不同的。

有关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具体处罚情况,是需要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的,涉及到严重的违法事实后果的,

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严重情节来进行合法的判定,具体情况可以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认定。

一、什么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与失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显然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

(2)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犯罪主观方面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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