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债权人与清算人之间的债权确认异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0 20:50:20 402 人看过

1、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公司清算中,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予以确认。但是,异议债权的诉讼程序不是必经程序。

此外,由于异议债权诉讼具有确认之诉的性质,一旦人民法院对异议债权做出了裁决,该债权的性质、数额就被确定,为了维护裁决的公信力,不得再对其提起异议债权诉讼。

债权人有异议的两种情形

一是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自己的债权的数额或性质有异议,或者对破产管理人未在债权表上记载自己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原告诉请法院确认其债权。未规定这时谁应当是被告,从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及债权表的编制者来看,应以债务人及破产管理人为共同被告。

二是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因为他人债权的记载也会直接影响到异议人的利益,因此这种异议是很可能发生的,从法理上来说,异议人与受异议人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债权人“使分配额增加的行为相当于保全债权的行为”,即代位行使原本属于债务人的抗辩权,因此破产法应赋予债权人这种特别的诉权。异议债权人起诉时,应以受异议的债权人为被告,以债务人为第三人。

法律赋予受异议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核准债权的申请权,由法院对受异议的破产债权是否存在及数额等进行核准。这种申请核准的程序显然无被申请人。对该核准裁判不服的,可以提出破产债权核准异议之诉,法院可以驳回申请,或者认可或变更破产债权核准。这种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属于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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