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在工作休息时间发生的损害事故可否界定为工伤事故?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3 02:00:18 70 人看过

1、职工在工作休息时间内发生的损害事故如是因生产、工作所致的伤残、死亡或者与生产、工作有一定的关系而造成的意外伤残、死亡,可以界定为因工伤参、死亡。

2、反之,则不能界定为因工伤参、死亡。

一、工伤赔偿常见问题

1、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

2、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哪些情形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如何处理

5、《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分为几级

二、视为工伤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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