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要求数量的限制
根据新版欧洲专利条约,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项数的多就会产生权利要求附加费。同时,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的认定要件不再只是包括权利要求书。因此,提交专利申请时以首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准,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欧洲阶段的,以进入时或进入后提交的根据通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为准。2012年4月1日以后,权利要求附加费规定为,权利要求超过15项后的每一项权利要求费用为225欧元,超过50项后的每一项权利要求费用为555欧元。如果权利要求为18项,超过15项的权利要求为3项,就会产生权利要求附加费675欧元。因此,从费用方面考虑,建议将权利要求的项数限制在15项以内,或者尽量限制超过15项的权利要求的数量,以节省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的规则,可以将说明限制权利要求项数的原始权利要求书附加在说明书的最后。这样既可以节约费用,又能够作为后续根据需要进行修改的依据。同时,如果将权利要求的全部内容写入发明内容部分并做简单说明,则可以不必将权利要求书附加在说明书之后。另外,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时,可将多项权利要求以优选的形式归纳在一项权利要求中,从而减少权利要求项的数量。
二、一个权利要求的类别对应1项独立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类别是指装置、系统、产品、方法以及使用的各类别。
新版欧洲专利条约规定仅在申请的主题属于下述项目之一时,向欧洲提交的专利申请可以包括属于相同类别的2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
(1)相互关联的多个产品。
(2)产品或装置的不同使用。
(3)特定问题的替代解决方法。但仅限于这些替代解决方法包含在单一权利要求中不适当时。
另外,(1)中所谓相互关联的多个产品,是指例如插头与插座,送信机与接收机、中间体与最终化学产品等。(2)中所谓产品或装置的不同使用,是指已知物质的不同的医学应用等。(3)中所谓特定问题的替代解决方法,是指例如新的化学物质组合或者这种化学物质的多种制造方法。另外,下述例子也对应于(3)中的情况:发明中有两个具有相同功能的实施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成对的要素中的一方要素相对于静止的另一方要素移动,第二种情况是另一方要素相对于静止的一方要素移动,该两种解决方法不能记载在单一的权利要求中。
需要注意的是,该申请中发明的单一性被认可时也可以适用该规定。
除适用上述例外的情况,根据新规则,将每个权利要求的类别对应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数量限定为1项。如果每个权利要求的类别对应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数量为2项以上时,将会收到基于新规则的通知,因此,或者将检索对象限定于1项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在应该适用上述例外时,以此为由予以反驳。
三、发明的单一性
一个类别中包括多项独立权利要求时,该专利申请经常由于缺乏单一性被驳回,这种情况在要求多项优先权的组合申请中最为常见。另外,独立权利要求第一项在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时也会产生发明的单一性问题。另一方面,进入欧洲阶段的PCT国际专利申请中,只检索、审查原始权利要求涉及的发明,对于没有进行检索的有补充权利的发明,只能分案申请。
根据新规则,要求多项优先权时,无论是直接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还是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欧洲阶段,都需要将最重要的发明权利要求写在权利要求书的最前面。
四、附图标记
根据新规则,在有附图的专利申请中,附图标记的撰写应该有助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在权利要求中加括弧说明。
在欧洲以外的申请人的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包括附图标记。因此,虽然欧洲的专利代理人可以在提交专利申请的最后阶段,即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被认可的阶段补充附图标记,但这项工作费时费力。因此,如果可能,可以考虑由专利代理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加入附图标记,从而节约专利代理人的时间、减少代理费用,因为欧洲的专利代理人许多是以时间为单位来计算代理费用的。
五、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在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撰写从属于多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建议尽可能撰写从属于多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
根据新规则,通过撰写从属于多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减少权利要求项的总的数量,降低权利要求附加费用。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在欧洲,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条件十分严格。因此,通过多项从属权利要求,能够更容易地主张权利。
六、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
为提供最大的保护范围,建议在权利要求中使用功能性限定。例如使用用于开门的方法/装置/单元等功能性限定的表述方式。
七、权利要求书的明确性
根据新规则,权利要求书中存在不明确、不具体的用语的情况将被驳回。因此,权利要求书中要避免使用实质上、本质上、大约、非常等词语;避免通过比较的方式进行定义;避免使用不明确用语等。
八、权利要求的修改
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每次修改,必须以原始申请文件明确且毫无疑义的公开的内容为依据。因为欧洲专利局的规则极为严格,违反该规定的修改经常导致专利在异议中被撤销。
另外,所有的修改依据必须向欧洲专利局详细备案。违反该规则时,欧洲专利局将予以驳回。
因此,为节约时间及专利代理的费用,需要将每次修改的详细依据通知欧洲的专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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