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什么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6:44:17 117 人看过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指一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履行的义务,造成合同未成立、撤销或无效给另一方信任利益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发生时间不同。合同缔结阶段发生过失责任,合同有效成立后发生违约责任。

第二,性质不同。缔约中的过失责任是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一方的过失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金额等。

三、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中的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任利益损失,以恢复以前的状态;违约责任赔偿当事人的期望利益损失,目的是达到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中的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

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原则上,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预见的违约造成的损失;在缔约过失责任中没有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3)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对违约责任的有关规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九条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对于合同违约的具体认定情况,是可以基于实际的违约后果来进行处理的,

特别是对于不同的违约现象,还需要基于违约的原因,以及是否违法等情况来进行认定,如果涉及到违法的情况,那么是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

《民法典》第五百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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