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转移准则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30 02:00:15 233 人看过

在进行标的物转移时,我们需要遵循三个原则。首先,在交付时,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即转移。其次,如果法律或当事人之间另有规定或约定,则从其规定或约定执行。最后,标的物转移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这三个原则对于合同双方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

在进行标的物转移时,我们需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在交付时,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即转移;

2.如果法律或当事人之间另有规定或约定,则从其规定或约定执行;

3.标的物转移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标的物转移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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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3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物二卖。出卖人出卖交由承买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同时,《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交付时间的,标的物自出卖人交付给第一承买人时起交付。交付之前,标的物由出卖人保管的,出卖人可以随时取回。交付之后,标的物毁损、灭失或者变更的,不影响买受人取回标的物。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转移的条件包括:当事人可以约定一物二卖,出卖人出卖交由承买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时,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交付时间的,标的物自出卖人交付给第一承买人时起交付;交付之前,标的物由出卖人保管的,出卖人可以随时取回;交付之后,标的物毁损、灭失或者变更的,不影响买受人取回标的物。

在进行标的物转移时,我们需要遵循三个原则。首先,在交付时,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即转移。其次,如果法律或当事人之间另有规定或约定,则从其规定或约定执行。最后,标的物转移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3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物二卖。出卖人出卖交由承买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同时,《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交付时间的,标的物自出卖人交付给第一承买人时起交付。交付之前,标的物由出卖人保管的,出卖人可以随时取回。交付之后,标的物毁损、灭失或者变更的,不影响买受人取回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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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4日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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