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裁定驳回自诉的前提下,一审以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裁定驳回自诉,自诉人提出上诉,而二审审理认为自诉人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我们可以从立法者对审判程序设置的基本理念中寻找答案,这就是二审认为一审确有错误应当有适当的救济措施。
然而,审判实践告诉我们,作为下游审的二审,是不能采用实体判决推翻上游审一审的程序性裁定,而直接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所以,二审认为一审驳回自诉的程序性裁定确有错误,应当相应地作出程序性结论,比较适宜的方式应当是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
一审法院对二审法院的发回重审,其认识和作法可能有三:一是认为二审正确,决定开庭审判作出有罪判决;二是仍认为原一审裁定是正确的,不能接受二审的意见;三是二审怎么说就怎么办。第三种态度显然是不可取的。不同审级的法官之间、同一审级的法官之间对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看法是常有的,没有必要要求对所有案件都认识一致,需要的只是依照法定程序独立审判。各个审级均应独立行使各自的职责,严格遵守共同的程序规则。
一审法院收到二审发回重审裁定后,案件又回复到一审程序,但应当免除庭前审查环节,直接决定将案件提交开庭审判。其理由和具体作法:
1、二审已经否决一审庭前审查结论,一审法院没有必要重复已经过的庭前审查环节。
2、一审法院不能再次作出与第一次结论相同的刑事裁定,再次庭前审查失去意义。如果一审法院通过再次庭前审查仍裁定驳回自诉,自诉人又上诉,二审法院还是认为一审裁定不当,仍然只能再次裁定发回重审。这样就形成了裁定驳回自诉——裁定发回重审——裁定驳回自诉——裁定发回重审,无限循环的怪圈。
3、一审法院应当将案件直接提交开庭审判,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判决。通过开庭审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决;仍认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自诉人对宣告无罪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如果认定上诉有理,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撤销原判,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如果认定一审判决正确,则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一审法院开庭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已经进行的二审程序表明这类案件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一审重审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而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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