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市(地、州、盟)公安局(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县(市、旗)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城市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哪些情况公安机关是可以被提出行政复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7.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财产等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8.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所以当事人在一些刑事强制措施的行政行为,如果是不服从的,那么它、是不能够提出行政复议的,或者是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一些案件进行了调解,但是当事人最终对公安机关的调解不服从,那么也是不能够申请行政复议的,因为调解他不能够算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而强制措施它本身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就算当事人不服从,他也必须服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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