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应该如何赔偿摔伤的员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0 08:15:01 277 人看过

雇工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如果受伤,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受伤雇主应当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当事人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按流程先申请工伤认定,赔偿金额只有等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具体程序如下:

1、当事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

4、如果当事人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当事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工伤维权程序比较多,如果当事人不熟悉,最好委托律师代理。

上班如厕返回岗位途中摔伤应属工伤

女工在上班期间如厕意外摔伤,其所在单位不服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伤认定向法院提起诉讼,3月24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伤认定。

刘某系张家港市某涂层有限公司镀锌线行车工,2004年9月5日,刘某与同事陆某上夜班,次日早7时许,刘某如厕返回,从等候行车的平台上坠落,造成右股骨骨折、骨盆骨折、下颌骨骨折。2005年8月,张家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受伤为工伤。涂层有限公司以刘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伤认定。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发生事故时,同班同事陆某正在操作行车,说明当时是工作时间。行车平台是行车操作工上下行车的区域,属工作场所,刘某因如厕离开行车,是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与工作密切相关,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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