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书范本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2 17:30:40 360 人看过

一、房屋征收决定书范本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013]2号

征收人:某某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号

被征收人:朱某某,女,1977年8月5日生,户籍地址梅巷新村幢二单元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苏府征〔2012〕1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二标段)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梅巷新村幢二单元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梅巷新村幢二单元室系私房,产权人为朱某某,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101654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经测绘建筑面积为51.82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24.3平方米。朱某某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土地使用面积为19.9平方米。被征收人以梅巷新村幢二单元室房屋向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设立抵押,贷款7万元,债务履行期限2008年12月至2013年12月11日,至2013年8月13日尚欠贷款余额3389.33元。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朱某某。隔壁103室房屋产权人仲某某为朱某某的母亲,两套房屋打通由母女两人共同居住。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25805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65977元,违法建筑残值为3645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2012年11月20日至2013年4月19日)内,后延期至2013年5月5日。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等材料送达被征收人。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仍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亦未出席征收部门于2013年8月9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据此,征收人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及《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二标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朱某某(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425805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65977元,合计491782元。支付前应将被征收人朱某某所欠贷款余额先行拨付给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余款支付给被征收人朱某某。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14幢102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58.66平方米,房屋经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24288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互结产权调换差价。

四、补偿被征收人朱某某(户)搬迁费1200元,违法建筑残值3645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五、被征收人朱某某(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梅巷新村幢二单元室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某某人民政府

年月日

二、房屋征收决定由谁做出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要怎么办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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