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新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新建)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05:10:32 30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符合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的要求;2、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3、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4、满足环保、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5、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满足以上所有申请条件方可申请。

二、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流程描述】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预受理审核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递交窗口;

4.行政机关作出许可/不许可决定后,前往窗口领取审查结。

窗口办理流程

【流程描述】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单》,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行政机关作出许可/不许可决定后,通知申请人前往窗口领取审查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高新区港乐路1号大洲科技园一楼

五、办理时限

1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2017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2017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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