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在北京市就业期间,要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这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9日通过其官方网站正式公布的有关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管理规定中的一项内容。
据了解,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实施办法》,并从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原北京市劳动局发布的《北京市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新的办法要求,台、港、澳人员在2005年10月1日前办理的《就业证》,有效期满本人仍在北京市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持《就业证》到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换发或变更手续。
办法还要求,2006年7月1日前从事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台、港、澳人员申办《就业证》应当提交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对于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台、港、澳人员,用人单位应在2006年7月1日前,组织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参加培训和鉴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2006年7月1日后从事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台、港、澳人员申办《就业证》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同时,香港、澳门人员在北京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表》,并持个体经营执照、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本人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办理《就业证》。市劳动保障局应当自收到香港、澳门人员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打算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且本人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的台、港、澳人员,可到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报名参加技能鉴定,合格者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对于不具备规定申报条件的,可先到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办法还明确规定,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北京市工作的人员,不再与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2005年10月1日前已与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以及台、港、澳人员共同协商,明确劳动关系或派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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