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1、填写清晰、准确并按所提供的材料内容及名称填报。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单位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
1、是否与原件一致;2、是否在有效期内。3、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1、是否与原件一致;2、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核对原件)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1、是否与原件一致;2、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核对原件);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1、是否与原件一致;2、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核对原件);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是否与原件一致;2、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核对原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1、是否与原件一致;2、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核对原件);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1、是否与原件一致;2、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核对原件);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1、需提交原件;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1、需提交原件;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是否与原件一致;2、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核对原件)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需提交原件;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1、是否与原件一致;2、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核对原件)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1、需提交原件;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1、需提交原件;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1、需提交原件;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授权委托书需提交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与原件一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仲恺高新住房和城乡项规划建设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区住建局审批;符合条件的,经惠州市信用信息平台上传省网数据成功后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仲恺高新住房和城乡项规划建设局办事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8号
五、办理时限
1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仲恺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发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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