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0 21:06:58 403 人看过

(一)区别不同税种进行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涉及的税种数量众多,应根据其不同性质进行处理:

1、企业涉及的流转税及附加税均应为按月计征,企业在处理差异时,应采用当期处理差异的方法,即发生差异的当期(当月)即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完成纳税义务;

2、企业所得税一般按年结算,在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缴纳,所以一般不需要在发生相应差异时的当期进行处理,而是采用年末纳税调整方法处理。

(二)根据具体差异的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不同,从而导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之间产生差异,即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1、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会计和税收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时所确认的收支口径不同所形成的,某一会计期间税前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这种差额在本期发生,在以后各期不能转会。一般包括三种情况:A、会计核算上作为费用或支出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时,从收入中予以扣除,而在计算纳税所得时不准扣除。如违法经营的罚款、滞纳金,超过税收规定标准支付的工资、招待费、公益性捐赠等。

B、会计核算上作为收入计入税前利润,而计算纳税所得时不作为收入处理。如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C、会计核算上不作为收入处理,而按税法规定,在计算纳税所得时,要作为收入处理,计算缴纳所得税。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工程,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或分配给投资者,会计核算上只按实际成本转账,步确认收入,不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计入纳税所得。

2、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某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税前利润的时间与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不一致所形成的,某一会计期间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时间性差异发生在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的某一期或若干期内会发生相反的变化而转回。从整个差别期间看,在无其它因素影响的情况下,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与纳税所得额应当是相等的。因此,时间性差额也成为暂时性差额。主要表现在两方面:A、会计与税收对某些费用支出确认的口径一致,但确认的时间不一致。例如,会计核算所采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可采用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不一致,从而使计算税前会计利润时扣除的折旧额,与计算纳税所得时准予扣除的折旧额不同,并由此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出现差额。

B、会计与税收对某项收入确认的口径一致,但确认的时间不一致。如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税法规定在受到预收款当天确认为收入,产生纳税义务。而会计核算则以销售实现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针对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之间的差异,在会计核算中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即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递延法和债务法。具体的处理方法可参照所得税会计。

(三)对相应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有关业务建立相应备查帐簿或台帐,对差异进行确认、计量与记录,以确保纳税调整无误。

例、2002年某企业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总额为10万元,实际发放工资12万元。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本年度折旧额为2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本年度折旧额为24万元。该企业2002年利润表上反映的税前会计利润为3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则该企业应交所得税和本期所得税费用。

(1)应付税款法下的核算:

①税前会计利润:30万元加:永久性差异2万元=12-10减:时间性差异4万元=24-20应税所得28万元所得率33%本期应交所得税28×33%=9.24万元本期所得税费用9.24万元②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9.24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9.24万元(2)纳税影响会计法下该企业本期应交所得税和本期应交所得税费用如下:

①税前会计利润:30万元加:永久性差异2万元减:时间性差异4万元应税所得28万元所得率33%本期应交所得税28×33%=9.24万元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1.32万元=4×33%本期所得税费用:10.56万元=9.24+1.32②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10.56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9.24万元递延税款1.32万元

一、债务重组所得收入应纳所得税吗

据中新网报道,中国国税总局日前颁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称,企业在债务重组中所获得的收入应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此举将使今后包含巨额债务重组的上市公司的重组成本大幅提高。

债务重组是很多亏损上市公司重组中的必经之路,其中涉及的债务数额往往十分惊人。这当中所产生的收入在税务上如何处理一直缺乏细则,新《办法》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也就是,如果亏损上市公司在重组中获得债务减免,那么所减免的部分,从税务的角度,就被视为当期收入,列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举一个例子,不久前,某上市公司与信达公司签署协议,该公司以现金8500万元,一次性清偿所欠信达全部债务1.27亿元,剩余债务全部豁免。这样,等于有4200万元的债务得到豁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规定,这4200万元不能列入当期损益,只能列入资本公积。而正是这被列入资本公积的4200万元,如果按照《办法》中的规定,则应当计算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该企业以前年度没有亏损,同时当期保持盈利,则该企业在当期应多纳税1386万元(4200×33%)。

上海证券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上市公司及券商中的有关人士。一位2001年底曾经参与广州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投行人士称,该上市公司在进行债务重组时,曾经豁免了近三亿元的债务,而当时并没有将该部分被豁免的债务列入当期的纳税所得额,只是在会计处理方面列入了资本公积。

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总监对记者表示,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被豁免的债务数额往往较大,如此做法,一方面减少了上市公司的利润,同时由于纳税属于现金支出,因此将大大提高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成本。

一位上市公司的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该《办法》似有值得商榷之处。因为一方面,财政部为防止企业进行利润操纵,规定债务重组所得应列入资本公积,并不视为当期收入;而另一方面,在税收的角度,又将债务重组所得视为当期收入,列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如此之大是否合理,还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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