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近日在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该条例在林产品内涵外延、林产品产地、林产品生产、林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江西是我国南方重点林区,森林资源丰富,林产品种类繁多,是全国林产品重要供应基地。在越来越多的林产品走向市场、走进千家万户的同时,林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部分林产品生产者受利益驱动,不按质量标准生产,致使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等。据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条例的出台,不仅弥补了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空白,而且使江西省成为继湖南省之后,第二个出台林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的省份,走在全国前列。
条例指出,所称林产品指源于林业的初级产品,即在林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植物、野生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同时,条例第四条明确了林产品实行名录管理,借助名录来区分林产品和农产品,从而划清林业和农业部门的监管职责。
加强对林产品产地环境保护,改善林产品产地生产条件,是从源头上把好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关。为此,条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森林培育、天然林保护等措施,加强森林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林产品基地建设,改善林产品生产条件。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食用林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食用林产品产地土壤和水体中的重金属、农药残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调查和监测。三是对特定食用林产品禁止生产区的提出、划定和管理以及对受污染的食用林产品生产区的修复和治理作出了规定。
同时,条例要求设定林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规范林产品生产行为,从源头把好林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关。
为强化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制度;可以进入林产品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林产品;禁止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五类林产品入市销售;林产品生产者发现其已销售的林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消息,主动召回已销售的林产品,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发生林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表示,该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和规范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江西省林业产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
274人看过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啤酒)
395人看过
-
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206人看过
-
安全视角下的产品质量监督
77人看过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要罚款吗
406人看过
-
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是怎么回事?
454人看过
产品是指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基本产品、期望产品、附加产品、潜在产品。 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 更多>
-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的抽查内容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27答复:您所咨询的问题涉及到产品质量的监督,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也同时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
-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11《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的,首先应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这是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行使内
-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怎样处理山西在线咨询 2023-09-18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7条规定,对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即要求被抽查的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按照要求改正自己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2)公告。被抽查的单位没有按照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的期限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有关媒介上进行公告,予以曝光,督促其改正。 (3)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问题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3《》第24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这一规定就是监督检查的产品质量状况的公告制度。为便于社会了解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抽查的相关产品的质量状况,保障公众的对重点产品质量的知情权,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全国的产品质量状况公告,在全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