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这些条款仍然无效,那么原因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09 12:10:14 492 人看过

本文介绍了合同中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在格式条款之外显失公平的方式订立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其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也是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以下内容为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在格式条款之外显失公平的方式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无效。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有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公民健康、毒害公民心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因此,法律不允许在合同中约定关于造成人身损害无需承担责任等的免责条款,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避免在某些场合下因为谈判议价能力的巨大差异,导致弱势一方接受此类条款。比如,在格式旅游合同中约定因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而遭受人身损害,旅行社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就属于此类无效的格式条款。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如果格式条款中约定,当事人双方中有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方无需赔偿的,该免责条款无效。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较大,不能纵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此以此为内容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此条旨在为了保护当事人双方中利益受损的一方。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格式条款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此处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法律底线

标题:网络言论的法律底线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公民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日益增多,但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发表观点。在网络空间,公民应当遵守一定的法律规范,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本文将探讨网络言论的法律底线。

首先,网络言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我国,宪法是最高法律,所有其他法律和法规都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在网络空间,公民发表的言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其次,网络言论应当尊重他人权利。在网络空间,公民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和隐私等权利。对于侵犯他人权利的言论,应当及时删除,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制止。

再次,网络言论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网络空间,公民应当关注社会热点问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应当保持高度警惕,不得发表任何具有不良影响或者可能引发不良影响的言论。

最后,网络言论应当遵守道德规范。在网络空间,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网络秩序。对于低俗、暴力、恶意的言论,应当予以谴责,并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

总之,网络言论并非绝对自由,公民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他人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遵守道德规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建设和谐、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

以上是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和网络言论法律底线的80字结语。在网络言论中,公民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利,关注社会公共利益,并积极维护网络秩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建设和谐、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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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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