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在行使货物的留置权时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00:00:33 364 人看过

一、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必须是因所要留置的货物产生的。承运人不能因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拖欠本次运输合同标的物以外的货物的运输费用而对本次运输货物行使留置权。这里的其他费用包括过桥费、过路费及其他途中由承运人垫付的必要费用。

二、承运人必须占有货物,即货物仍然在承运人掌管之下。

三、承运人必须在合理限度内留置货物,即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数量应当合理,使得留置的货物价值与未付清的运输费用相当,不得留置过多货物,否则构成不当留置。"合理限度"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否合理是相对而言的,实践中不能作过于苛刻的要求。

1、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当然如果承运人根本就没有获得任何费用,他也可以对全部货物行使留置权。

2、对于不可分的货物,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承运人已取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

四、运输合同没有事先排除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约定。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在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没有付清的情况下,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的,承运人就不能留置货物;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

存在争议的是,承运人是否只能留置债务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享有所有权的货物?我们认为,债务人对货物享有所有权不应当是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必要条件。只要是运输合同的标的物,无论其所有权主体是谁,都不影响承运人留置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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