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农户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转出农村,或是因外出务工、抛荒等原因,已经不在农村多年,这时候土地确权如何展开?对于这些问题,湖南地区的相关政策如下:
1.《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农户全家“农转非”迁入小城镇,口头申请将承包地交回集体,现要求返还,如何处理?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一是《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规定:“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农村承包地和自留地,由其原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凭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证明,办理在小城镇落户手续。”二是《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三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四是《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处理此类问题的原则:一是首先确定交回承包地的时间。关于农户全家“农转非”迁入小城镇、交回承包地的问题,国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规定,应按照当时政策规定执行。1997至2001年,执行国发[1997]20号文件规定;2001至2003年3月1日,执行国发[2001]6号文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二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和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有不同的规定。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
2.《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在城镇落户的家庭如何对农村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二轮承包期内,个别地方将外出务工、弃田抛荒或因其它原因口头交还发包方的承包地进行公开招标发包进行消赤减债,现农户要求返还确权,如何处理?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能随意收回承包地,外出务工或者因其它原因抛荒的农户要求返还承包地并确权的要求是合理的。因历史原因,这些承包地的发包收益一般是一次性收取多年并用于消赤减债或者其它村级公益事业,难以由发包方返还已收取的发包款并赔偿撕毁合同的损失。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可采取将这些承包地先确权给原承包农户,待已经形成的发包合同到期后再返还原承包户进行耕种经营的形式进行处理。
4.对以前已经分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对于以前一些已经实行分户经营的承包地,按照《湖南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分别签订,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手续”规定,分户经营被当事人认可或接受的,可以按照分户后各户对土地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以前分户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5.对以前已经合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以前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进行了承包土地经营权变更合户经营的承包地,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完备手续存在争议的,应先由当事人依法解决争议后,方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6.家庭承包农户如分户时,新增人口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
根据《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年7号)规定,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2008年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2013年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关于解决新增人口承包地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如果当地有机动地和新增土地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农户分户时,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统筹考虑解决。如果当地既无机动地也无新增土地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农户分户时,新增人口承包地问题应在家庭内部协商解决。
7.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由农村居民转为设区市居民后,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在交回发包方之前被征收土地补偿费如何处理?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由此可见,耕地交回以后发生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归集体所有,而不应补偿给原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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