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裁定书法律效力大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1 15:52:17 53 人看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终结执行裁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执行终结裁定书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

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不同,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不是执行程序的结束,在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工作继续进行;而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第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人民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

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21: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终结执行相关文章
  • 执行中止终结裁定的生效时间
    一、执行中止终结裁定的生效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二、中止执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
    2023-06-11
    374人看过
  • 法院裁定法院执行终结后怎么办
    以下是法院终结执行后怎么办,因为我表哥不服,能怎么办的回答如下,希望对你有帮助!裁定是人民法院对于部分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所作的裁判。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裁定。那么,如果终结执行的,对终结执行裁定不服怎么办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
    2023-02-22
    389人看过
  • 不服执行终结裁定怎么办
    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一、强制执行的申请程
    2023-03-27
    405人看过
  • 如果裁定终结执行还能执行吗?
    如果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说明案件已经执行终结,当然就不能再申请执行了。终结执行是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不能继续进行,因而结束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扩展资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至第(六)项目,依次分析如下(1)申请撤销。法院遵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当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
    2023-04-11
    296人看过
  • 执行结案方式不只是裁定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规定了四种执行结案的方式,包括了完毕履行,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以及执行和解。裁定终结执行,只是执行结案四种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执行结案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特别是国家赔偿工作中,多是习惯性地认为,执行案件结案了,其结案方式一定是要下终结执行裁定的。如果执行案件没有下终结执行裁定,该执行案就不能算是执行完毕,也不算是执行案件的结案,而还是在执行程序之中。这是已经有一定普遍性的认识。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来看,符合终结执行相关六种情形的,才予裁定终结执行。符合不予执行相关规定的,则下裁定不予执行
    2023-04-05
    459人看过
  • 执行程序终结有裁定吗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程序:1、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程序一般是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的,当事人提出申请后,表示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销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就没有必要进行了。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予以执行的根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果法律文书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公证机关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被公证机关撤销;仲裁裁决被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撤销,执行工作就无从进行了,只能终结执行。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被执行人死亡,一般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义务,如果他有遗产可供执行,或者有义务承担人的,仍应依法予以执行。但如果被执行死亡后既无遗产,又无义务承担人时,执行工作就无法进行,因此应当终结执行。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追索“三费”是特定人的权利,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存
    2023-02-18
    268人看过
  • 最终执行裁决的效力如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终止执行的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终审裁决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程序效力。终止执行不同于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是执行程序的暂时中止,不是执行程序的终结。中止执行的事由消除后,恢复执行程序,继续执行工作。终止执行的裁定生效后,执行程序终止,以后不再继续执行。第二,实体的有效性。执行终结后,人民法院不再使用司法强制力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再使用执行程序保障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定或推翻法律文书对债权的确认,而是法律不再予以保障。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二)基于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三)被执行人公民死亡,无执行财产,无义务承担人;(四)追索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的权利人死亡;(五)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
    2023-05-31
    122人看过
  • 处理终结执行裁定错误的方法
    终结执行裁定错误的处理方法如下:执行裁定书错误的处理时,如果各级的人民法院法院本级的法院裁定有错误的,那么就会交给审判委员会讨论来做定夺。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裁定有错误的,那么就可以要求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执行裁定错误纠正怎么处理?虽然法律没有对此作出具体的操作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对执行裁定申请再审,由立案庭复查,认为原执行裁定可能有错误的裁定中止原裁定的执行,进入再审。首先,民事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再一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包括再审程序的启动和再审程序的审理。就民事诉讼而言,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再审程序是后续程序,它可以改
    2023-07-03
    231人看过
  • 终结执行的效力是怎样的?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协助执行人的,终结的裁定也应对其送达。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1、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2、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一、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规定是什么劳动仲裁胜诉后,只要对方未提起诉讼,该裁决已经生效。而对方拒不履行裁决义务,你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提交书面申请执行书。2、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裁决书原件而不是复印件。3、申请执行的事项,只能是裁决书裁定的范围,不可以提其他要求。强制执行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
    2023-06-20
    471人看过
  • 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如何
    《民事诉讼法》条258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协助执行人的,终结的裁定也应对其送达。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执行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其特征是(一)发生了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和不可能继续进行;(二)执行程序永远停止;(三)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程序;(四)终结执行的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执行终结,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3-02-20
    233人看过
  • 执行裁定有什么效力
    如申请人某建筑公司申请执行某电气公司一案中,法院判决电气公司应付建筑公司30万元工程款,判决于1999年11月20日生效。生效后建筑公司未申请执行,而自行与电气公司达成了还款协议,约定2000年5月31日前付清。至2000年12月11日,因电气公司尚余3万元未付,建筑公司又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组成合议庭评议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建筑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已超过申请期限,遂裁定不予执行。笔者认为这种裁定与审判阶段中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的裁定本质上是一样的,当事人也应当享有上诉权。涉及实体权利的执行裁定,对案外人、第三人、利害关系人而言,上诉权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因为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毕竟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如果说审判程序在公正与效率的的双重价值取向上更偏重于公正的话,那么执行就更偏重于效率。因此,笔者认为执行裁定的上诉期应相对审判阶段的裁定上诉期更短,5日为宜
    2023-06-11
    321人看过
  • 终结罚金刑执行的情形——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龙x罚金案
    裁判规则:基本案情:被申请执行人因犯抢夺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家庭在“5.12”汶川大地震中受灾严重,所居住房屋全部毁损、现居住于政府救济的过渡房内。争议要点:现无力缴纳罚金,提出终结执行罚金刑的申请是否成立。裁判理由:被申请执行人家庭在“5.12”汶川大地震中受灾严重,无经济收入,已经丧失履行罚金的经济能力和客观条件,属于《刑法》第53条规定的“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的情形,故被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执行罚金刑的申请成立。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
    2023-06-04
    434人看过
  •  裁定文书的法律效力如何?
    这段内容描述了一种文书,即裁决书,它主要用于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实体法律关系进行一定的裁判制作。裁决书不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文书,通常是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制作的一种文书,对一定法律权利义务进行一定的裁决。这里所指的是一种文书,它主要用于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实体法律关系进行一定的裁判制作。裁决书不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文书,通常是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包括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人事仲裁机构)制作的一种文书,对一定法律权利义务进行一定的裁决。 判决书:人民法院裁定案件判决近期,某地人民法院裁定一起涉及经济纠纷的案件。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方某公司的主张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最终做出判决:被告方某公司需承担原告方某经济损失的30%,并支付原告方某诉讼费用。该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以依照判决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的判决结果反映了法院在审
    2023-08-31
    389人看过
  • 强制执行通知书和强制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结果和效果
    执行通知书的意思就是告诉被执行人,该案件对方当事人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如果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的话,法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通知,是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给被执行人发的通知,主要目的是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主动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裁定是对执行措施所发的文书,有执行措施必有执行裁定,比如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强制划扣、裁定赔偿等等。民事裁定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是多久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当是二年,至于执行结束的期限,则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开始执行,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
    2023-07-06
    131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 更多>

    #终结执行
    相关咨询
    • 强制执行终结裁定书效力如何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6-29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 终结执行裁定书效力具体的内容规定是哪些?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29
      执行终结的裁定既有程序效力,又有实体效力。程序效力是指执行程序不再继续进行;实体效力是指法院不再以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再强制性的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 大连市执行终结裁定书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05
      如果是一审,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为上诉期,未上诉的,十五日过后就生效,生效后三日内是对方支付的时间,超过三日,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
    • 履行完毕终结执行裁定书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21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 判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 公开)开庭审理了
    • 如何写执行终结裁定书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15
      ××××人民法院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 书字号和名称),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 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