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1)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目的或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则是为了其他公用,即挪作他用。
(2)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3)与贪污罪的区别,主要是:①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即暂时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A、行为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客观原因导致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仍然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但是,挪用公款后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以贪污论;B、挪用公款后畏罪潜逃的,仍是挪用公款性质;但是携款潜逃的,以贪污论。行为人以挪用的方式取得公款后,携带公款潜逃、挥霍公款、使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致使公款在提起公诉前不能退还的,说明行为人已经实际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应以贪污罪论处。②行为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实际案件中行为人一般没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贪污罪的行为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实际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③行为对象有所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仅限于公款;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
近年来,河南省灵宝市检察院在查办渎职侵权案件中,发现计生工作人员非法拘禁计生对象的侵权犯罪时有发生。此类犯罪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根据调查所获线索,该院2004年元月至2005年10月共立案查办计生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案件9件9人,占其直接立案总数的37.5%,此类案件的查办维护了公民的合法的权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笔者试就该类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1、犯罪主体集中。涉案犯罪嫌疑人大多数是乡镇计生部门的聘用人员,有小分队队长,还有小分队的工作人员。在立案查办的9人中,有7人属聘用人员,占总数的78%。
2、犯罪手段单一。查办的这9起案件都是以非法限制计生对象或其直系亲属的人身自由为手段,以收取社会抚养费(俗称计生罚款)为目的,严重违反了国家计生政策七不准,执法犯法,侵犯了计生对象的人身权利。
3、主观故意明显。涉案人员或安排人看管计生对象,或将计生对象锁在室内,或用语言威胁计生对象使其不敢离开指定的地点。
4、造成的后果严重。如:予灵镇计生办李某非法拘禁案致使计生对象跳楼,头部摔伤,经鉴定为重伤;焦村镇计生办何某非法拘禁案,非法限制计生对象人身自由37个昼夜;函谷关计生办康某非法拘禁案,连6个月大的婴儿都不放过,对其一家三口非法拘禁两天两夜。
5、结案后有罪判决率高。其中4件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3件被判处缓刑,还有2件近日已移送审查起诉。
二、造成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
1、领导监管不力。由于计生工作是基层乡镇的老大难工作,大多数乡镇的主管领导和计生办主任都是采取下经济指标,下工作任务,下提成办法的管理方法,对具体工作,或置之不理,或不闻不问,全权交由计生工作人员去办,致使部分计生工作人员随心所欲,对拒不缴纳计生罚款的计生对象想关就关,而且理直气壮地说是为了工作,违点法不算啥。
2、聘用人员素质较低。灵宝市乡镇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匮乏,大多数计生办只有一名主任是正式人员,其余人员都是聘用人员,这些聘用人员素质较低,缺乏必要的培训和执法资格。
3、知法犯法,法制意识淡薄。这些人也都知道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计生对象,应依法移交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采取其它合法手段予以解决。但是这些人认为那样做,不但费时、费力、费钱,而且不一定能解决问题。只要是为了工作,对计生对象关几天没什么关系,这样做也是为给国家收钱。因此最后不明不白走上了犯罪道路。
4、群众生育观念落后。部分群众重男轻女思想非常严重,为了生育男孩不惜倾家荡产,四处流浪,陷入越生越穷,越穷越生的怪圈里,给计生执法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使计生部门个别工作人员因急功近利而采取违法行为。
三、预防该类犯罪的对策
1、广泛宣传计生政策、法规,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关系到子孙后代、国富民强的一件大事,从而使他们自觉地执行计划生育国策。
2、计生部门要加大对计生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通过培训、教育,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执法素质,同时与人民法院等部门加强协调,切实用法律、法规规范计生执法工作。
3、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主管领导和计生办主任作为计生工作的负责人,要监管到位,建立健全必要的监管制度,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4、检察机关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严厉打击该类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同时,不断加强预防工作,用身边案例教育计生工作人员转变执法观念,走上依法行政的轨道上来。
5、计生工作人员查办计生案件时,要向计生对象告知有关行为规范以及其享有的权力和应履行的义务,通过这种方式来达到执法者和被执法者之间的互相监督。
6、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活动。要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深入乡镇基层,对计生对象进行明查暗访,调查了解有关计生部门执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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