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0:53:58 238 人看过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1)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目的或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则是为了其他公用,即挪作他用。

(2)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3)与贪污罪的区别,主要是:①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即暂时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A、行为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客观原因导致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仍然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但是,挪用公款后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以贪污论;B、挪用公款后畏罪潜逃的,仍是挪用公款性质;但是携款潜逃的,以贪污论。行为人以挪用的方式取得公款后,携带公款潜逃、挥霍公款、使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致使公款在提起公诉前不能退还的,说明行为人已经实际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应以贪污罪论处。②行为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实际案件中行为人一般没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贪污罪的行为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实际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③行为对象有所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仅限于公款;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

近年来,河南省灵宝市检察院在查办渎职侵权案件中,发现计生工作人员非法拘禁计生对象的侵权犯罪时有发生。此类犯罪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根据调查所获线索,该院2004年元月至2005年10月共立案查办计生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案件9件9人,占其直接立案总数的37.5%,此类案件的查办维护了公民的合法的权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笔者试就该类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1、犯罪主体集中。涉案犯罪嫌疑人大多数是乡镇计生部门的聘用人员,有小分队队长,还有小分队的工作人员。在立案查办的9人中,有7人属聘用人员,占总数的78%。

2、犯罪手段单一。查办的这9起案件都是以非法限制计生对象或其直系亲属的人身自由为手段,以收取社会抚养费(俗称计生罚款)为目的,严重违反了国家计生政策七不准,执法犯法,侵犯了计生对象的人身权利。

3、主观故意明显。涉案人员或安排人看管计生对象,或将计生对象锁在室内,或用语言威胁计生对象使其不敢离开指定的地点。

4、造成的后果严重。如:予灵镇计生办李某非法拘禁案致使计生对象跳楼,头部摔伤,经鉴定为重伤;焦村镇计生办何某非法拘禁案,非法限制计生对象人身自由37个昼夜;函谷关计生办康某非法拘禁案,连6个月大的婴儿都不放过,对其一家三口非法拘禁两天两夜。

5、结案后有罪判决率高。其中4件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3件被判处缓刑,还有2件近日已移送审查起诉。

二、造成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

1、领导监管不力。由于计生工作是基层乡镇的老大难工作,大多数乡镇的主管领导和计生办主任都是采取下经济指标,下工作任务,下提成办法的管理方法,对具体工作,或置之不理,或不闻不问,全权交由计生工作人员去办,致使部分计生工作人员随心所欲,对拒不缴纳计生罚款的计生对象想关就关,而且理直气壮地说是为了工作,违点法不算啥。

2、聘用人员素质较低。灵宝市乡镇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匮乏,大多数计生办只有一名主任是正式人员,其余人员都是聘用人员,这些聘用人员素质较低,缺乏必要的培训和执法资格。

3、知法犯法,法制意识淡薄。这些人也都知道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计生对象,应依法移交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采取其它合法手段予以解决。但是这些人认为那样做,不但费时、费力、费钱,而且不一定能解决问题。只要是为了工作,对计生对象关几天没什么关系,这样做也是为给国家收钱。因此最后不明不白走上了犯罪道路。

4、群众生育观念落后。部分群众重男轻女思想非常严重,为了生育男孩不惜倾家荡产,四处流浪,陷入越生越穷,越穷越生的怪圈里,给计生执法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使计生部门个别工作人员因急功近利而采取违法行为。

三、预防该类犯罪的对策

1、广泛宣传计生政策、法规,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关系到子孙后代、国富民强的一件大事,从而使他们自觉地执行计划生育国策。

2、计生部门要加大对计生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通过培训、教育,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执法素质,同时与人民法院等部门加强协调,切实用法律、法规规范计生执法工作。

3、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主管领导和计生办主任作为计生工作的负责人,要监管到位,建立健全必要的监管制度,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4、检察机关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严厉打击该类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同时,不断加强预防工作,用身边案例教育计生工作人员转变执法观念,走上依法行政的轨道上来。

5、计生工作人员查办计生案件时,要向计生对象告知有关行为规范以及其享有的权力和应履行的义务,通过这种方式来达到执法者和被执法者之间的互相监督。

6、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活动。要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深入乡镇基层,对计生对象进行明查暗访,调查了解有关计生部门执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02: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抚养费相关文章
  • 诈骗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1、犯罪对象不同。贷款诈骗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2、发生的领域不同。贷款诈骗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3、侵害的客体不同。贷款诈骗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4、客观行为
    2023-08-16
    352人看过
  •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本罪是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信用证明,不一定是假信用证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不一定是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而伪造、变造信用证罪,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其所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是假的,直接破坏银行对信用证的管理秩序和造成银行的钱款损失。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一种玩忽职守行为。为了体现严厉打击这类犯罪行为,本条将这种行为从玩忽职守罪中独立出来,规定了新的罪名。[刑法条文]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司法解
    2023-06-12
    176人看过
  • 交通肇事罪与其他几种罪的界限是什么?
    1、要把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区别开来。区别的要点在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显然为故意犯罪。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下两种情况历来是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论处的。一是肇事后,为杀人灭口,而又故意将伤者撞死的;二是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逸而不顾被害人生死,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2、交通肇事罪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的界限。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且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是故意,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3、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与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交通肇事罪发生于交通运输过程中,与交通工具相联系;后者发生与日常生活中,过失致他人重伤、死亡。4、交通肇事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区别的要点在于事故发生的时空条件。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空条件
    2023-03-07
    135人看过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两罪在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相同。其区别:一是犯罪客体不同。前罪的客体是军事禁区管理秩序;后罪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二是侵害的对象不同。前罪侵害的对象是军事禁区;后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共场所。二、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I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两罪在犯罪主体、丰粤亨面、客观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事禁区秩序;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军事禁区;后者的犯罪对象是除军事机关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区。三、本罪与武装叛乱形式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的界限。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中的持械冲击军事禁区,用武装叛乱罪中的持械冲击军事禁区相似。对以武装叛乱形式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
    2023-06-11
    382人看过
  • 故意毁坏财物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独立客体,本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罪名,只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故意毁坏财物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或者是国家财物的,如果数额较小的就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是如果受损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处相应的行政处罚,进行拘
    2023-08-04
    401人看过
  • 诽谤罪与其他犯罪行为有什么界限
    1、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
    2023-03-25
    187人看过
  • 怎样划清挪用特定款物罪与一般挪用行为的界限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一般挪用行为的界限: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特定款物的所有权和特定款物的专款专用制度;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则必须是用于救灾、抢险、移民等特定用途的款物,包括钱和物;后者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3、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都是挪用性质的犯罪,有以下明显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问。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物款,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经费,也包括临时调拨的专款物,还包括其他由国家、集体或者人民群众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
    2023-08-03
    137人看过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第一,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犯罪行为对象仅限于进口的固体废物;而本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属于危险犯,即构成该罪无须危害结果的发生,只需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将使环境受到威胁的危险状态就已足够;而本罪则为结果犯,必须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发生。第二,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违反国家规定,并可能污染环境而故意为之;而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2.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安全;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
    2023-03-01
    145人看过
  • 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玩忽职守的犯罪的界限
    刑法在第397条规定一般玩忽职守罪的同时,又在本章的其他条文中将一些由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特定的领域内所实施的玩忽职守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如刑法第400条第2款将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第406条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第408条将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第409条将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第412条第2款将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2023-06-11
    79人看过
  • 划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这主要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商品犯罪的界限,它们的区别主要是犯罪对象,即伪劣产品种类的不同。如前所述,本罪生产、销售的是普通物品,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犯罪生产、销售的是特定物品。根据《刑法》第140条、第1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第141条、148条规定的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即第140条属于普通法,第141条至第148条属于特别法。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特别法应当优于普通法适用,这是处理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刑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之基本精神。但第149条第2款同时又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择重而
    2023-03-21
    400人看过
  • 盗窃罪与其他类似犯罪的界定
    盗窃罪与其他类似犯罪的界定首先要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1、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的罪限。其区分有数额和次数两个可供选择的标准,只要具备了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盗窃罪,否则,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一般说,个人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就可以成立本罪。然而实际中盗窃案件的情况十分复杂,其发案数属刑事案件之首。为了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标准,在审理盗窃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一方面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2)盗窃残废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另一方面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2023-04-28
    405人看过
  •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与挪用公款罪十分相似,如何严格区分二者的界限,司法实践中是个难点。在许多情况下,犯罪行为人将客户资金不记入银行账户,而是“体外循环”,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必须与存款的客户相沟通,客户同意后其行为才属于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附带说明单位犯本罪,不论是否与客户沟通,均构成本罪)。如果客户并未同意,或者根本不知情,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违背客户意愿将客户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则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对此,在司法实践中争论较大,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正确的。理由是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来讲,如果事先没有与客户沟通,客户不知道其存款没有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账户,那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代表着金融机构,无论被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资金能否收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13日颁发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须承担相
    2023-06-11
    251人看过
  • 认定挪用公款罪应当划清的几种界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笔者认为,正确认定挪用公款罪应当注意划清以下几个方面的界限。一、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对挪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以5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不受挪用时间长短的限制;2、对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一般以挪用数额较大即挪用1万元至3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不受挪用时间长短的限制;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也是以挪用数额较大即挪用1万元至3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但同时还受超过三个月未还的限制。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已经全部归还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后,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只要属于依法应予追诉的,仍应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3-06-11
    198人看过
  • 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巨大的界限是多少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挪用公款罪数问题(1)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但使用人只是单纯提出、要求借用公款的,不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使用人具有诈骗故意时,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成立挪用公款罪。(2)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2023-07-06
    170人看过
换一批
#子女抚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抚养费
    词条

    孩子抚养费的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 更多>

    #抚养费
    相关咨询
    • 挪用资金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别是什么,挪用资金罪与相关犯罪界限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1-22
      挪用资金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别 (一)、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括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是什么, 如何区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联系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1-20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的行为。虽然两者都是特殊的主体,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但贪污是永久地占有,挪用公款却是暂时性地占有;贪污实现了财物权的转移,而挪用并没有转移财物手所
    • 如何正确认定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认定标准?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08
      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笔者认为,正确认定挪用公款罪应当注意划清以下几个方面的界限。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对挪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以5000元 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不受挪用时间长短的限制;2、对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一般以挪用
    • 挪用资金罪与非罪的界限?挪用资金罪与非罪的区别?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4-08
      挪用资金罪是如何认定的?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其一,挪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
    • 请问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是什么,挪用资金罪的前罪是什么罪名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5-05
      一、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11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二、《刑法》第二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