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简称是厦大,著名高校福建厦门大学以其侵犯其名称权为由,将厦大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500万元。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厦门大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厦门大学成立于1921年。2000年9月,该校申请注册了厦门大学名称的注册商标,内容包括厦门大学的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商标和简称厦大的中英文文字。校方认为,厦大是该校为社会公众广泛使用的简称。而上海厦大房地产公司由厦门大学毕业的陈先生担任董事长,未经厦门大学同意便将厦大作为公司字号,且从事营利活动,其行为侵犯了学校名称权。经协商未果后,厦门大学将厦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变更名称,赔偿经济损失。
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由厦门大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厦门象屿保税区大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999年7月在上海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对于被诉侵权,厦大公司称并非主观故意,只是因为两个发起人名称中均有厦门大洋字号而抽出厦大两字作为公司名称,两个厦大撞车纯属巧合。
法院审理认为,厦门大学在其所属的地域范围和行业领域内,社会公众确实会将厦大视为其简称,但在教育领域和厦门大学所属的地域范围之外,厦大未必会引发普通社会公众对厦门大学的联想。在此案中,上海厦大房地产公司与厦门大学分属不同地域和不同行业领域;房产公司在厦门大学将厦大注册为商标之前即以厦大之名存在,且其在经营活动中并未使用厦门大学的名义作宣传,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之内也并无厦门大学的机构、设施或场所。因此,在房地产领域和上海地域范围之内的普通社会公众不会产生公司与大学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联想。因而,厦大房产公司使用厦大名称之行为并未侵害厦门大学的名称权。据此,法院判决对厦门大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受名称权保护的法人名称,除了其全名外,还应包括已注册的商标、企业名称,或虽未注册为商标、企业名称但在一定地域范围、一定行业领域内为普通社会公众所公认的简称或代称。所谓为普通社会公众所公认,指在所属地域范围或所属行业领域内,一般的社会人士会合理地产生该简称或代称与特定法人之间存在主体、人员、资金、技术支持等关系的联想。特定的简称或代称在注册为商标或企业名称之前,只要不符合前述未注册简称或代称的保护要件,即不能视为某一法人的专用名称进而禁止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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