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
第一、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立案。
第二、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提出上诉。
第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要求被告赔偿自身损失。
第五、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自诉。
第六、出席庭审、陈述案情、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同被告人辩论。
第七、与被告人进行和解。
一、刑事案件的公诉和自诉是什么
刑事案件的公诉和自诉是都属于刑事案件当中的一种,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虽然都是刑事案件,但二者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主要是:
(一)案件来源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因而,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三)审查程序不同。与庭审方式改革相适应,现行刑事诉讼法弱化了公诉案件进行庭前审查的实体内容,基本上实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只要符合“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成员;而自诉案件则应经二次审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根据立、审分立的原则,审查的主体应是专门审查立案的人员。第二次审查是开庭前的实体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这一开庭审理的必备条件,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转到开庭审理程序,不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人员。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反诉;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虽然有权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提出控告,但绝不能就案件事实本身对司法人员提出反诉;
(五)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则处于证人地位。
(六)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不同。
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随时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审判再审案件的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审理再审案件还应遵守以下程序:
1、开庭。
合议庭应当核实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何时因何案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在服刑中有无重新犯罪,有无减刑、假释,何时刑满释放等情形。
开庭审理前,到达开庭地点后,合议庭应当查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基本情况,告知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享有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制作笔录后,分别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
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法庭调查。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再审决定书。根据检察院提出抗诉进行再审的,由公诉人宣读抗诉书。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陈述申诉理由。
控辩双方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分别进行陈述。合议庭对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归纳,予以确认。
上海法律网刑事律师提示: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对提出的新证据或者有异议的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进行质证。
3、法庭辩论。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然后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言。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先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先由公诉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既有申诉又有抗诉的,先由公诉人发言,后由申诉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发言或者发表辩护意见,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发言或者发表辩护意见。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互相辩论。
4、评议和宣判。
合议庭根据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情况,可以当庭宣布认证结果。
特别提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
三、关于离婚官司离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问题
离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庭审、收集离婚证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3、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4、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文书的权利;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要求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7、有进行辩论的权利;8、有请求法庭支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9、有查阅庭审笔录并申请补正的权利;10、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予以承认或反驳提起反诉的权利;11、有提起上诉的权利;12、有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权利;13、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内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474人看过
-
刑事被害人与刑事诉讼
417人看过
-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中律师享的权利
182人看过
-
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如何行使诉讼权利?
418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刑事被害人代理人
398人看过
-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吗
227人看过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指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是以程序性审查为主,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可分别作出退回检察机关和开庭审判的决定以及终止审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 更多>
-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包括哪些方面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15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只能代理行使法律赋予被害人全部或部分的诉讼权利。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1)在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在法庭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
-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被害人的权利有哪些?海南在线咨询 2021-04-19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只能代理行使法律赋予被害人全部或部分的诉讼权利。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1)在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在法庭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
-
申请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利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11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充分权利: 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3、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讯问 6、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7、有权辨认物证、书证有
-
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当事人追加民事诉讼权利有什么北京在线咨询 2021-10-27最高人民法院对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些意见:57、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通知参加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58、人民法院追加联合起诉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追加的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不想追加的诉讼
-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没有上诉的权利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12是否有必要上诉,取决于具体案情和一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否得当。如当事人接受一审判决结果,认为判决没问题,可以不上诉。如认为判决不恰当,应该上诉。一、上诉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二审法院对上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