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9 10:24:58 237 人看过

纵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如下: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纵向垄断协议的特征:

1、主体的互补性,相对于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是相互对立的竞争方来说,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互补性,即这些经营者之间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只是存在交易关系;

2、竞争限制性,纵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限制,一般通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要求交易相对人实施特定行为来实现。这有别于横向垄断协议中经营者共同实施市场行为,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

3、明示方式订立,纵向垄断协议一般体现为明示的方式,并多附随于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合同中;而相比之下,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则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

纵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的排除与限制竞争

与司法机关不同,行政执法机构通常认为,一旦品牌内竞争受到损害,即可认定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而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排除限制品牌内竞争的效果通常十分明显。个案中要对具体竞争状况进行分析,如果证明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才认为构成纵向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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