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南京市容委关于调整垃圾有偿服务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11:22 448 人看过

为改变当前多头收取各类卫生保洁、服务、垃圾处置等费用的混乱状况,切实搞好城市垃圾处置工作,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落实市政府市容卫生长效管理措施,根据国务院第101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国发[1992]39号《关于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几点意见的通知》以及江苏省建委、江苏省物价局苏建市车[1989]第393号《关于加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市容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调整垃圾有偿服务收费办法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收费原则和范围

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国发[1992]39号关于“垃圾生产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本市辖区内的单位(包括部、省属单位、外地在宁单位、三资企业等)、个体工商户、个体私营企业应当交纳单位垃圾处理服务费;本市辖区内的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个体工商户和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暂住人口(包括外地在宁施工单位职工)、流动人口等都应当交纳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和办法

1、对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垃圾处理年度计量收费制度。根据各区环卫部门核定的垃圾产出量(按立方米或吨核算),按照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各区环卫部门交纳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费。

2、在职职工由其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每人每月2元标准,于当年三月、九月向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家庭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离退休人员减半)。

个体工商户、个体私营企业对其从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2元标准,于当年一至三月向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交纳。

3、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按照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由各区公安分局在签发“暂住证”时代收,并于当年四月、十月交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

4、流动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由其旅居的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按照每张床位每天0?50元的标准(含在住宿费价格中)向旅客收取;并分别于当年二月、八月按照实有床位总数的70%,向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部门交纳。

5、建筑工地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按照1元/吨的标准和2?5元/吨的标准向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交纳弃置管理费和垃圾场弃置费。生产建设单位需要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必须向市固定废弃物管理处提出申请,由该处统一调剂,并按照2元/吨标准向该处交纳管理费。

上述各项收费,采取银行“委托收款(劳务)”的办法;无帐户的,要根据规定按时向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收费地点缴纳。

三、收费的管理

1、本《通知》下发后,原宁价费字[1992]249号文中规定的居民保洁费停止执行,各居委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居民收取卫生保洁费;如有违者,将视作乱收费处理。

2、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凭证收费,并使用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收据。收费收入实行市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3、对不按规定期限交纳垃圾处理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加收2%滞纳金;拒不执行本办法的,按《南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各县垃圾有偿服务收费办法参加本办法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9日 05: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私营企业相关文章
  • 南京市旅游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
    发文单位:南京市旅游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1990-1-1执行日期:1990-1-1一、为加强我市国内旅游业的管理,保护我市旅游资源和旅游者利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南京地区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经营单位。三、南京地区以外的旅行社(公司)以及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南京地区直接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行业务,外省、市旅游社(公司)组织旅游者来南京地区游览,必须交南京市各旅行社(公司)组织接待。四、各国内旅游经营单位开设任何形式的旅游售票点,均须向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再到售票点所在地综合管理部门办理设点手续,并接受该地区综合管理部门的管理。对原有的旅游售票点将分期进行整顿,整顿合格的予以保留,并补办设点手续,否则,不得继续经营。流动售票点一律取消。五、对全市业余导游员实行计划招收,集中培训、统一考核、推荐聘用、分级管理的办法。各国内旅游经
    2023-06-07
    305人看过
  •  南京市垃圾分类政策
    该段内容讲述了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包括可回收物品、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可回收物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垃圾;有害垃圾包括非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水银产品等含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物质的生活垃圾。因此,正确分类垃圾有利于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分为可回收物品、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指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垃圾;有害垃圾,指非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水银产品等含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物质的生活垃圾等。 垃 圾 分 类 新 标 准 : 南 京 市 有 害 垃 圾 回 收 指 南南京市作为我国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对于有害垃圾的回
    2023-09-15
    353人看过
  • 《关于调整南海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区各物业管理企业:鉴于目前我区绝大多数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中,因受市场价格及各种因素、费用增加的影响,导致物业服务管理成本上升,在执行公布的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和我区允许的浮动幅度中未能补偿管理成本支出的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运营造成不利影响。根据《关于公布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价〔2006〕1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同时考虑到群众的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已售车位管理费的浮动幅度,具体标准为:一、全区各类、各等级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上浮幅度由原按基准价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调整为最高不超过30%,下浮幅度不限。二、已售车位的管理费按基准价加浮动幅度计收。具体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基准价为1元。1、首层架空的由原按基准价下浮20%调整为按基准价;2、二楼及以上封闭的由原按基准价调整为按基准价上浮20%;3、半沉、地下式的由原
    2023-06-10
    440人看过
  •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确保购房补贴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特制定《南京市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财政局二○○八年十月九日南京市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细则为贯彻落实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对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含份额转让),给符合政策的购房人发放购买普通住房补贴(以下简称购房补贴)。为做好购房补贴发放工作,严格管理购房补贴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特制定操作细则如下:一、市财政局负责资金落实和管理工作,市房产局负责在核发房屋权属证明环节向购房人核定发放。市房产局所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场处)具体负责购房补贴核定发放工作。二、市财政局在市场处设立“南京市购房补贴资金
    2023-06-10
    366人看过
  • 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调整通知: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函件
    发文单位: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文号:京价(收)字[2001]343号京财综[2001]1828号发布日期:2001-9-7执行日期:2001-10-10市卫生局:你局《关于提请调整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的函》(京卫物价字〔2001〕7号)收悉。根据目前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同意调整我市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病员及家属和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发生争议,提请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市级鉴定委员会按2500元收取鉴定费,区县级鉴定委员会按1900元收取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方支付。市、区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后方可收费。本函自2001年10月10日起执行。特此复函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
    2023-07-02
    207人看过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市房地局:你局“关于报批‘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起始价格’的函”〔京房地计字(1997)第1050号〕收悉。鉴于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纠纷时有发生,为规范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如下:1.房屋安全鉴定费适用于接受委托安全鉴定时执行,未经委托不得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继续执行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京价(收)字(1991)第46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2.为解决在收费中遇到的问题,并借鉴外省市的经验,特补充规定如下:对房屋安全鉴定遇有三类房屋面积低于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一类房屋和二类房屋低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时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类房屋240元,超过100平方米仍执行469号文件标准;二类房屋200元,超过100平方米仍执行469号文件标准;三类房屋150元,超过30平方米仍执行469号文件标准;3.房屋的分类标准及适用
    2023-06-10
    370人看过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降低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阅读全文】市房地局:根据《关于取消和调整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市计基字〔1997〕第0711号)文件的规定:降低房屋拆迁管理费的标准,由按拆迁安置补偿费的0.5%降为0.3%。你局需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井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本通知自1997年8月14日起执行。特此通知。(完)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通知(1998年11月4日)京价(房)字[1998]第418号市房地局:为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成本,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批复》[京政函(1998)68号]的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请你局及你局委托代收代征的部门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特此通知1998年11
    2023-07-04
    189人看过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年检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发布文号:京价(收ぉ字[2001]226号市司法局:你局《关于收取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年检费的函》(京司函[2001]114号ぉ收悉。同意你局对设于本市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年检时,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1992]价费字618号ぉ规定的每个办事处每年10000元收费。你局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特此复函。
    2023-04-24
    306人看过
  •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和收取管理费的通知
    各区县土地局、财政局、物价局:一、根据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为简化征地手续,加快征地速度,节约征地费用和征地不留后遗症及合理利用土地的目的,经市编委批准,已成立“北京市征地事务管理处”,各区县也成立了“征地事务管理所”,是征地承包单位,负责统一办理征地具体事项,实行征地费用包干。凡国家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在我市征地的,均由征地事务管理处(所)负责统一办理征地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直接与被征地单位商议征地事项。二、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由市、区县征地管理处(所)与用地单位签定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按规定向用地单位收取征地包干费。用地单位在协议签定后5日内将征地包干总费一次付给承包单位。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征收土地费包干如有结余,结余部分10%返还给建设单位;30%上交市财政;50
    2023-06-10
    308人看过
  • 转发市环卫局关于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为强化生活垃圾处理场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二、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凡在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弃置生活垃圾的单位,须报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倾倒。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生活垃圾弃置场,如特殊情况需设立生活垃圾弃置场,须报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并严格按照有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四、生活垃圾处理场的一切设施和设备,均属于国家财产,人人都要爱护,保持完好,不得随意损坏和占用。五、生活垃圾处理场应严格管理,按规定做好场地的平整、覆盖和消毒灭蝇等工作,并定期进行防止污染的监测工作。六、进入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车辆驾驶人员要文明开车,做到车容整洁,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并要听从场内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范围内倾倒。七、生活垃圾处理场为封闭式的管理场地,任何单位和
    2023-06-19
    58人看过
  •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南京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南京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南京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2008年7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调控,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用好用活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以及江苏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
    2023-06-10
    352人看过
  •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局市安监局《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房产局、市安监局拟定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七年九月十七日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市房产局、市安监局2007年6月)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除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第二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进行房屋拆除施工的,适用本意见。第三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2023-06-05
    443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房屋租赁审核备案手续费的函
    北京市房地局:你局“关于申报设立外地来京人员房屋租赁审核备案手续费的函”(京房地计字〔1998〕第47号)收悉。根据市政府1995年12号令的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在对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收取房屋租赁审核备案手续费。房屋租赁审核备案手续费在租赁合同期内不得重复收取。此项收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另文制定。本批文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2023-06-10
    332人看过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来京人员租赁私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清理市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的通知》(京政发〔1999〕35号)的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对向来京人员出租的私房进行合同登记备案时,向出租方收取“来京人员租赁私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费”。具体规定如下:一、住宅租赁双方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每件100元,51-100平方米的每件200元,101平方米以上的每件500元。二、非住宅租赁双方合同约定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每件200元,51-100平方米的每件400元,101平方米以上的每件1000元。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持本通知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票据方可收费。此项收费收入纳入市区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2023-06-10
    186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通常,私营企业由投资者自己承担风险,企业所得利润按约定方式分配给投资者。 私营企业的特点包括: 1、以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为主要生产资料,投资者对企业资产拥有所有权;... 更多>

    #私营企业
    相关咨询
    • 南京市南京区税务局办理尽职调查要收费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28
      这个是没有收费标准的,都是协商收费,律师会根据工作量大小,工作时间长短,尽职调查的难易程度和委托客户协商确定。或者是确定一个基础收费,比方说3000元/小时,然后律师会根据工作小时数发来账单。数额可能几万到几十万等等。
    • 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0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局:根据财政部、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字〔1998〕94号和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精神,现对《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1.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对政府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2.企业负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专项
    • 南京垃圾分类处理办法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22
      建设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预测和评估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并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向社会公示。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文件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报送环境影响文件时,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
    • 烟台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是怎样的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4-28
      烟台市物价局 烟台市财政局 文件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烟价〔2008〕40号 关于调整我市征地地面附着物 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我市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意见,已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08〕40号文件批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为创造我
    •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办理申请在京入户的有关政策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12
      北京市公安局 关于办理申请在京入户的有关政策 第七条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