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具备确权宅基地使用权资格的14种情况,其他情况,将不能够再本次宅基地使用权中确权。
一、本次农村宅基地确权的纠纷关键是农村集体成员的认定!
1、具备集体成员资格,才能够在本次宅基地使用权中予以确权。
2、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以村为单位,由村集体组织认定。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向上级部分申请复议。
3、由于本次确权意义重大,且为财产性的确权,因此,必定会由各种历史问题而在宅基地确权过程中产生纠纷。因此本次宅基地确权的成员认定需要秉承以下四个原则:
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法律关于农村集体成员认定只规定了原则性的框架,并没有可以操作的细则,各地虽然出台了地方法规,但也相对模糊。
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就是农民有意愿算为集体成员的,要予以考虑,但是否最终认定为集体成员,再说。
民主决策的原则:提倡大家共同决策,但现实有可能是村主任和书记一言堂。
坚持遵循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要考虑历史因素,也要考虑现状,如果历史属于A但现在属于B怎么办?鬼知道。
二、农村集体成员认定细则
1、1983年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认定农村集体成员无疑。这很容易理解,板上钉钉!
2、按照政策后搬迁入村的农户(如洪灾、泥石流等搬迁区域),要区分具体情况:
原来村庄集体搬迁且村已不存在,长期在所在村(新居住地)生活且户口已迁入当前村,并且把锅碗瓢盆等生产和生活资源都带过来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原来村庄部分搬迁且村已经撤制,长期在所在村(新居住地)生活且户口已迁入当前村,并且把锅碗瓢盆等生产和生活资源都带过来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3、因子女顶替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人员,不认定为集体成员。
4、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5、在校学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6、跨省结婚的,限于户籍政策原因,户口暂时不能迁入的,以其结婚证为依据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7、外嫁女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8、离婚以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业人口,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9、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任何权益:
已死亡人员;
户口已迁出本市人员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
当然农村宅基地确权是个复杂的过程,以上情况并不能完全覆盖所有情况,依然对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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