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伤害案被告辩护应该怎么写?
蒋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重庆中渡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蒋XX之母杨XX的委托,指派律师周勤担任本案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本案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涉嫌的故意伤害罪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针对被告人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意见:
本案的被告人叶X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蒋XX因怀疑其女友与被告人叶X有不正当关系,遂在电话中约定在本市九龙坡区XX镇XXX村XX市场附近打架。被告人蒋XX邀约被告人杨XX、赖XX等人与叶X见面后,经被告人叶X话语挑衅,几被告人一时冲动发生打斗,致赖XX、叶X重伤。辩护人认为对打斗事件的引起,被告人叶X有一定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如果叶X当时能够心平气和加以解释,理智化解误会,而不是采取一些过激的言语,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根据2010年10月1日开始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第4条第2款第4项规定:“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庭审调查表明,被告人叶X对本案冲突事件的发生、对矛盾的激化、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责任,由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在依法对被告人蒋XX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应当考虑被告人叶X的过错这一情节,对被告人蒋XX酌情从轻处罚。
二、本案是因恋爱矛盾引起,被告人蒋XX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查阅案卷资料和经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到,此次事件是因恋爱矛盾引起的伤害案件,因矛盾激化才情绪冲动,与对方发生打斗事件。该案案发确实是事出有因,本案被告人蒋XX为了解决恋爱矛盾,自始至终只是想吓唬对方,并没有想要实际伤害到任何人,被告人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被告人蒋XX案发后有积极救治伤者,积极赔偿的行为,真诚的悔过,并得到了叶X、赖XX及监护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蒋XX及家人积极筹措资金支付赖XX的医疗费33149.48元,有悔罪表现,表达对当初自己行为的忏悔,虽然被告人蒋XX的家庭也很困难,但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其已经尽到自已最大的努力,并且在事后也得到了叶X、赖XX及监护人的谅解。《指导意见》第3条第9款规定:“对于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恳请法院酌情考虑对被告人蒋XX从轻处罚。
在当代社会目前为止故意伤害类型的案件在进行辩护的时候是分为两种情况的,第1种是作完全无罪的辩护,这一点是需要有很多的证据才能够支撑自己的观点,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做罪轻辩护,这个是可以通过法定和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来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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