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行政拘留人员不执行是否构成渎职,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5 08:45:26 350 人看过

一、应行政拘留人员不执行是否构成渎职

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对于应该行政拘留的人而不拘留,就会构成渎职。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知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造成应该行政拘留的人员没有被行政拘留的,是属于渎职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n(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n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n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n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n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n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n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n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n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n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n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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