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参政议政不取决于自己能说了算、有多大权力,而在于要说得对,只有把问题找准、把解决问题的思路找对才有影响力,所以委员的作用还是靠发挥专业水准来实现。这无论对政协委员还是政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从律师到政协委员的转变,可以说是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到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间的转变。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夫从2008年起,已连续第三届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作为政协委员中的提案大户,在过去10年间他的提案已超60件。
今年,朱*夫又带来了7件提案,其中备受关注的是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在朱*夫看来,目前的收容教育制度用一项行政法规来限制人身自由,与宪法精神及法律规定不符,“提出要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就是希望人大常委会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重新审视,从它是否与宪法冲突、是否符合《立法法》规定、是否跟其他法律规定相统一的角度进行审查。如果存在这些问题,在这个基础上对它进行废除处理。”
谈收容教育制度
用行政法规限制人身自由不合宪法精神
提案为什么关注收容教育制度?目前这项制度存在什么问题?
收容教育制度由几方面构成,包括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国务院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再加上公安部关于收容教育场所的一个规定。它主要是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1991年左右社会风气相对差一些,卖淫嫖娼行为在当时有一点蔓延的趋势。现在来看,当时采取这些行为不能说不合理。但随着宪法修订及《立法法》的通过,收容教育制度当时的立法程序、立法权限以及执法上的问题就慢慢暴露出来了。它的问题主要在于,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收容教育可以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前就限制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六个月到两年,处罚生效之前没有司法程序,也就是说没有律师辩护、没有证据的举证质证等。长时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却没有这些相应的程序保障,显然违背程序公正。
也就是说对一项要限制人身自由的惩罚,不应该由一个行政法规来做出规定。
对。《立法法》第八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制定法律。
第九条还有一个规定,必须制定法律相关的这些事项,如果没有制定法律,可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除外,也就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事项不能授权制定行政法规。而1991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授权了国务院制定收容教育的具体办法,这就与《立法法》的规定不一致。
除了跟《立法法》不一致,还涉及法律统一的问题。收容教育现在被界定为一种由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手段,行政处罚是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但在《行政处罚法》中列举了各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却没有列举收容教育。这说明作为最严重的一种行政处罚,收容教育制度与《行政处罚法》是不衔接的。
此外,《刑法》中规定了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的拘役、管制,还有定罪免刑,就是虽然构成犯罪,但是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免除刑事处罚。刑法是针对犯罪行为作出的处罚,而卖淫嫖娼现在只是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却比对犯罪的处罚更重,这样也会把刑法规定的各种处罚措施秩序打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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