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存款或者账户的特殊性,不能冻结、扣划的账户或者资金属于国家所有或者用于国家特定用途,或者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冻结、扣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发审[1998]15号)第34条,被执行人是金融机构的,不得冻结、扣划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准备金,《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冻结、扣减社会保险基金》(发〔2000〕19号)“地方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不得封存、冻结、扣减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所属企业的债务。地方人民法院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p>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禁止冻结、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发〔1999〕228号)规定,不得冻结、扣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资金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分别承担三分之一责任的方式筹集,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款用于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地方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不得将存放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不得冻结、划拨企业债务补偿资金
地方人民法院应当对已经审结执行的经济纠纷案件进行清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p>国库资金不得冻结或扣除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冻结与扣划》(财政函[1999]4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条例》的规定,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支,各级国库资金的管理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国库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控制已经入库的资金。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通知》(银发〔1993〕356号)中查询、冻结、扣划的存款范围不包括国库资金p>注:基金的性质在不断变化。国库资金经财政部门转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时,其性质不再是国库资金,而是成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资金
其次,由于资金的特殊性,不得冻结、扣划该账户的资金。一般来说,不属于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而是专属于某一特定目的或某一特定类别的客体。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或有关规定明确,非有特定用途的,不得冻结、扣划。
<1.不得因企业债务冻结、扣划“工会经费集中账户”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业工会和基层工会具有协会法人资格,工会经费是否可以冻结(发复[1997]6号)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发[2001]1号),人民法院不得无故扣划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权益损失的;(二)旅行社服务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造成旅游者经济权益损失的;(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垫付旅游费用损失的;(4)判决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人民法院的裁定和其他有效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之一外,信托财产不予执行:(一)信托设立前,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依法行使该权利。(二)受托人处理信托机构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前款规定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本身不承担的债务不予执行
第三,因为基金的具体用途已经明确,只能冻结,不能扣减这些资金通常是特定金融业务的担保资金。由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享有优先权,涉及金融业务的稳定运行,只能冻结,不能扣减,只有当这些资金失去了担保用途时,才能作为普通存款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可以采取措施冻结和扣除信用证期初存款的规定》(财税[1997]4号)
(1)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冻结信用证期初存款(三)审理、执行案件时依法开立保证金,但不得扣除。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扣划的款项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2)因信用证失效、失效或单据与信用证不符而拒绝支付信用证的,银行免除对外支付义务,正常支付信用证并从信用证期初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后有盈余的,即信用证开立保证金账户的存款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减措施。
3.证券交易保证金不得冻结、扣减,除丧失保证金功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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