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提出没收意见
公安机关认为有符合没收条件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2.检察院对没收意见的审查处理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诉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检察院办案期限。
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对启动没收程序的监督: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检察院提出没收申请的要求: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3.管辖法院、审理组织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4.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审查处理
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属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检察院尚未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即将届满,涉案财产有被隐匿、转移或者毁损、灭失危险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5.公告
6.保全措施
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7.处理方式
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没收的财产确属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
已经没收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财产已经上缴国库的,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机关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出卖、拍卖的,应当退还价款;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利害关系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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