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7:32:29 111 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六月十日颁发)

第一条为保护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不受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自来水厂(以下简称水厂)地下水源的保护。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统一监督管理。水厂地下水源地所在区、县的环境保护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本办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市公用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地下水源保护区内核心区的管理,并协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办法的全面实施。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地质矿产局和卫生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水厂地下水源的水质,由市卫生局会同公用局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监测管理。

第五条根据各水厂所处的地理位置,地貌以及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划定地下水源保护区,并在区内划分核心区。防护区和主要补给区。本市现有各水厂地下水源保护区分区范围详见附表。

第六条在核心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取水构筑物以外的其它建筑。

(二)禁止堆放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

(三)禁止挖设渗坑、渗井、污水渠道。

(四)禁止其它一切污染地下水源的行为。

第七条在地处浅层水的水厂(水源三厂、四厂、七厂。八厂)的防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除居住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新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和原有企业、事业单位要修建污水户线。支线,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干线。

(二)禁止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明渠、漫流等方式排放污水。已排放的,必须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限期修建污水支线,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干线。(三)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废弃物堆放场站和转运站。已有的场站。要限期搬迁。居民生活垃圾要日产日清。

(四)禁止利用城市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回填砂石坑、窑坑。滩地等。

(五)禁止利用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区,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六)厕所以及农村畜禽养殖场、晒粪场、积肥场、粪池、化粪池等必须有防渗漏措施。在地处深层水的水厂(水源一厂、二厂、五厂)的防护区内,必须遵守本条第(二)、(四)项规定。

第八条在主要补给区内,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保护地下水源的补给条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石棉制品、硫磺、电镀、制革、造纸制浆、炼焦、漂染、炼油、有色金属冶炼、磷肥和染料等对水体有严重污染的生产项目。

(二)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建立转运站的,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和防治其它污染的措施。

(三)禁止利用城市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回填砂石坑、窑坑、滩地等。

(四)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五)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新建居住小区,要修建污水管道。禁止用渗坑、渗井以及明沟、漫流等方式排放污水。

第九条各区、县自来水厂地下水源的保护,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措施。

第十条对保护水厂地下水源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北京市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公用局予以制止。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或清除污物,并令其赔偿损失。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对破坏水源厂(井)围墙和设施,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惩处;触犯刑律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12: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水污染防治法相关文章
  • 评《北京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出台,该办法明确了很多过去模糊的问题,也有不少对买房人有利的条款,因为这些宣传报纸上已登了很多,笔者不再重复,现仅就一些买房人关心的问题做些提示,一些尚有疑问的问题希望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细则或解释时加以明确。1.本办法题目发生了变化,房屋转让管理办法改为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明确该办法不仅管房,也管地。2.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的预售、现房、二手房买卖,已购公房的买卖,不适用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施行日期是2003年12月1日,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进一步明确在该日期以前签合同,在此日期以后交付的买卖是否适用相关条款?在该日期以前交付,发生争议的问题延续到该日期以后,解决问题是否适用相关条款?3.本办法没有对外地、境外购房人购房提出特别要求,只是说国家和市人民政府另有规
    2023-04-22
    185人看过
  • 丽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废止)
    丽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废止)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7-18生效日期:2002-07-18发布部门: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丽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丽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涉及土地征用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023-04-23
    463人看过
  • 襄阳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襄阳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令2013年第29号【颁布时间】2013-5-23【失效时间】《襄阳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5月1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23日起施行。市长别某雄2013年5月23日襄阳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襄阳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确保市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治理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襄州区,下同)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市建委负责本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申报、征收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排水设施收费监理处按照市
    2023-04-24
    297人看过
  • 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
    2003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水域垃圾管理,减少水体污染,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城市范围内水域(以下简称城市水域)垃圾的清扫、收集、打捞、运输和处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是指市区、郊区、县(自治县、市)规划区和建制镇。本规定所称的水域是指江河、湖泊、水库等岸线内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等组成的区域以及沿江河、湖泊、水库的港口、码头、集贸市场等经自然力作用后其垃圾可能进入水体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以及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建筑施工活动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第三条城市水域垃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与属地管理、专业部门负责与责任单位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区县(自治县、市)
    2023-04-22
    164人看过
  • 深圳城市房屋便器水箱管理办法
    (1992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7号令)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质量和应用的监督管理,节约用水,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关于改造城市房屋卫生洁具的通知》(计资[987]2391号)(简称《通知》,下同)和《印发“关于推广应用新型房屋卫生洁具和配件的规定”的通知》(计资[1991]1243号简称《规定》,下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通知》和《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产品生产、销售以及设计、施工、安装、使用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新建房屋建筑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新建房屋继续安装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通知淘汰的便器水箱和配件(以下简称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不得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供水部门不予供水,由城市建设行
    2023-04-22
    158人看过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北京)问:为什么要对原《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答:我市原《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依据国务院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原《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6月,国务院对原《条例》作了重大调整。我市原《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按照《条例》精神,我市对原《办法》进行了相应修改。(北京)问:《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兼顾对房屋承租人的安置。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行政管理,明确管理程序。充实和完善法律
    2023-04-23
    304人看过
换一批
#环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水污染防治法是指国家为防治水环境的污染而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水污染防治法指国家为防止陆地水污染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 更多>

    #水污染防治法
    相关咨询
    • 淄博市环境保护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20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库区、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防洪设施和水源地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的;(三)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无隔离设施的输油、输气管道以及其他对水质有严
    • 淄博市市太河水库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12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坝体擅自停放车辆的;(二)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运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以及行驶履带车辆和载重十吨以上车辆的;(三)未采取防溢、防渗、防漏、防挥发和防火防爆措施运输油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四)无防护措施运输强酸、强碱、毒性液体、有机溶剂、石油类、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水源保护区的;
    • 淄博市太河水库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8
      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类水实施保护。
    •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办法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11
      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一)饮用水引水渠渠顶两侧外沿向外三点二米以内的区域为管理范围,渠顶两侧外沿向外三点二米至十米之间的区域为保护范围;(二)渡槽中心线向两侧各外延七点五米(桐古渡槽中心线向两侧各外延十五米)之间的区域为管理范围,边界线向外二百五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三)箱涵两侧外沿向外四米以内的区域为管理范围,箱涵两侧外沿向外四米至十米之间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四)地下输水管道,自管道
    •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法规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2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损害水源地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在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