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仍然不能解决我的困惑。”最近,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专家潘志宇遗憾地告诉《经济先驱报》,他今年代表的一个社会保障费拖欠案件陷入了一个奇怪的圈子,10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也没有给他答案。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如果个人与雇主发生社会保险纠纷,可以申请调解,"依法仲裁起诉","单位侵犯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规定还太模糊。”潘志宇说,其实在社会保险法通过之前,他所代表的案件经历了从仲裁到法院,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最后到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过程。法院的“拒绝”是济南市民刘先生原是某局下属单位的雇员。他于2002年1月就职于该单位。去年4月,该单位通知他将终止劳动关系。最近,他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告诉导报记者,他不属于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单位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支付社会保险费
他辞职后,从2002年1月到去年4月,他要求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但单位没有同意。今年3月31日,他向济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今年4月30日作出仲裁裁决,认为刘与原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要求上述单位从2002年1月至去年4月支付刘的社会保障费
尽管仲裁裁决支持刘的请求,刘对后来事态的发展感到惊讶。刘的原单位拒绝履行仲裁裁决。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刘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决。因此,今年5月中旬,刘向济南历下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大约5个月后,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因为“社会保险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潘志宇认为法院不执行的裁定违法。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他说,法院只需按照规定执行裁决,法律没有明确授权法院对裁决内容进行审查。在不执行裁决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国的相关规定,刘的情况应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如果缴纳人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收缴。
法院作出不执行裁定后,退回“来源地”
,刘和潘希望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反映《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但事实上,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部门也未能解决刘的问题。潘石屹告诉《先驱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人士告诉他,首先,刘的单位属于公共机构。目前,全省对事业单位招收的职工是否缴纳社保费没有统一规定。此外,刘没有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潘说,刘不是原单位的工作人员,也不是该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当缴纳社会保障费。在接受《指南》记者采访时,刘还表示,在他辞职之前,有几名员工离开了单位,单位支付了社保费
更重要的是,上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员指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对于应通过劳动争议解决程序解决或已申请调解的事项,根据劳动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仲裁或诉讼,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通知申诉人按照劳动争议或诉讼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这样,它就进入了一个奇怪的循环,从仲裁到法院执行,再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潘志宇说
关键:这不是劳动争议
让潘志宇困惑的是,这也是由社会保险费引起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视为劳动争议予以受理并作出裁决。但是,如果一方拒绝接受裁决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说该争议不是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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